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选择
2010-07-08高巧燕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高巧燕
摘要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一直是公司治理非常重要的环节,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实行双层制,实践中发生了许多的问题,令证券市场信用体系几近崩溃。本文试图从公司自治和强制的理念出发,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模式做了初步的构想。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自治和强制治理模式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32-02
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无疑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一个环节,而由于上市公司具有的公众性,对公司的监督就更加强调了透明性。实践中,我国的上市公司一直是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的内部双重监督机制。那么,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效果如何,本文试图对此作一些理性的思考与实证的考察研究,以期能够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取舍得出一些有意义的结论。
一、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①的规定以及现实的困境
(一)法律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规定
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颁布以来就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机关三权分立的情况。即公司机关需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监事会制度的徒有虚名,几乎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公认的事实。②而引入独立董事是为了满足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而后成为中国上市公司境外上市的普遍惯例。最后发展成一项对于全部上市公司和部分金融公司的法定要求。③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使得那些早先颁布的有关独立董事的行政规章有了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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