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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人身伤害的归责

2010-07-08姚迎新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关键词:比赛体育

姚迎新

摘要体育比赛日趋激烈,使比赛中的人身伤害频发。体育伤害是一种民事纠纷,除非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违法阻却抗辩事由,否则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体育伤害是一种特殊的人身伤害,平衡各方利益是立法的难点。

关键词恶意犯规公平责任原则风险自负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6-02

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既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又促进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单位和小区的体育场地、设施的完善,以及健康意识的提高,《全民健身计划》的全面实施,更多的人关心体育并参加体育锻炼。并且竞技体育也更多的走上了职业化和商业化的道路。由于体育竞赛本身的风险性加上职业运动中激烈的竞争,体育竞赛中的人身安全越来越受到威胁。运动损害的发生不仅对运动者的工作和学习带来许多不便,甚至还有危及生命安全,而且还会对运动者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对参与者的运动积极性和信心带来打击,使家庭和社会承受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甚至影响正常的生活秩序。但是体育比赛中会引起人身伤害,对此种伤害的赔偿我国现行民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只是做学理上的分析。所以责任是在加害运动员和受害人之间合理分摊还是风险自负,如何才能既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到补偿又不至于挫伤运动员的积极性就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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