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林地违法犯罪案件的分析与探讨
2010-07-08余伟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余伟明
摘要相对于林木,林地具有更高的生态价值。由于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林地资源保护,致使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程度低,非法占用林地案件频频发生。本文指出应整合执法力量,加速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形成合力,避免多头执法反而削弱执法效果的现象,主动与人民法院衔接,成立林业法规执行法,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下专门负责林地案件的强制执行,确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履行。
关键词林地林业行政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5-01
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的主体,相对于林木,林地具有更高的生态价值。失去林地资源,林业的发展和保护也就无从谈起。近年来,非法占用林地案件频频发生,特别是采矿业利润的逐步升高,对林地资源的破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本文着重从破坏林地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破坏林地的形式、及解决途径等几方面对非法占用林地违法犯罪案件的一般规律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林地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林地资源保护
199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只规定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对不依法办理手续的,在法律责任当中并未做规定,只是在《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对开垦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直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才正式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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