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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亲”现象的法律思考

2010-07-08马焕秋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关键词:法律

马焕秋

摘要“弑亲”古往今来已有之,但“弑亲”行为也是历朝历代法律所不容和重罚的。在党中央提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弑亲”案件的时有发生,除了每每令我们震惊、气愤外,应该引起我们对它的深思。在此,本文试对此现象进行法律层面上的探讨。

关键词“弑亲”“弑亲”现象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2-01

“弑亲”现象古今中外屡有发生, 孔子在陈恒杀了齐简公后,孔子斋戒沐浴而后朝见鲁哀公,请求哀公出兵讨陈恒。可见,孔子对这种“臣弑君”当然是更不可忍。再如,在莎士比亚笔下塑造了弑杀生父的菲罗帕特尔,即你弑杀生父,人们便称你为菲罗帕特尔。由此可见,“弑亲”现象古往今来已有之 。为此,笔者试对此现象进行一些法律和其他方面上的探讨。

“弑亲”行为是历朝历代法律所不容和重罚的。我国隋朝的《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从此,经唐至清,除了元朝改称“诸恶”外,历代王朝相沿不改。在《唐律》中明确规定了“十恶”大罪之四罪即恶逆,指殴打和杀害尊亲属,其具体内容之一就是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对犯罪重惩表现之一就是:凡预谋者,即构成犯罪。可见处罚之严厉。另外,日本1907年刑法典还保留了“杀害尊亲属罪(200条)”《当代汉语词典》,弑(书)臣杀死君主或子女杀死父母。笔者理解今天的“弑亲”应主要是指子女谋杀父母及孙子女谋杀祖父母。当代“弑亲”案件也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只所以发生的案由,主要包括下列情况:有的是贪图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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