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发生”的罪过认定
2010-07-08刘夏王园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刘 夏 王 园
摘要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进而实施该行为的情况下,其主观心态究竟应当归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理论界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该问题的探讨,对于深化故意的理论研究、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价值。本文对直接故意说、间接故意说和第三种故意说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最后认为,这种罪过形态应当属于间接故意。
关键词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放任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84-02
先以一个案例开头:伊万诺夫和谢敏诺夫两个工人同在一个用粗麻绳系在十层楼的房顶旁的脚手架上工作。罗曼诺夫(伊万诺夫的仇人)企图害死伊万诺夫,为了这个目的而割断了捆着脚手架的绳索,结果两个工人都跌下来摔死了。豍请问,罗曼诺夫对谢敏诺夫之死的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要想解决这个案件,就必然涉及到“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发生”的罪过认定问题。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通说认为: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包括必然会和可能会)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其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则是指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但是,在如何看待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放任”豎其发生的心理态度上,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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