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
2010-07-08夏玉芬郝欣丽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夏玉芬 郝欣丽
摘要全国每年新判处的每14—15个罪犯中就有一名是未成年犯,这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而我国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社区矫正制度并没有将未成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矫正群体来对待,这样,既不利于对他们的身心保护,也不利于他们的健康发展,更不符合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而西方许多国家已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因此,本文认为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及犯罪后能尽快回归社会,我国有必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及心理、生理特点和法律保护的特殊要求,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尽快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72-02
在我国,未成年犯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律而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人,习惯又称为“少年犯”。未成年犯在所有罪犯总数中每年占7%左右,即全国每年新判处的每14—15个罪犯就有一名是未成年人,这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而我国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知》)中虽然明确了我国的社区矫正的种类有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五种类型,并且首次对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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