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
2010-07-08赵栋辉赖燕飞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关键词:制度
赵栋辉 赖燕飞
摘要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不同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矛盾和困惑。这种格局使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得不到公平的待遇,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有违立法的初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体现。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可行性制度建构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71-01
一、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宪法和充分保障人权的根本要求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有根本法上的要求。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我国根本大法对保护人权所作的最基本的、原则性的规定。据此,当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他人非法侵犯时,其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物质损失固然应得到赔偿,遭受的精神损害无疑也要给予赔偿,这应是宪法作上述规定的应有之义。
(二)人本主义的法律价值要求
从法律价值来看,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体现的是公法上的价值追求。犯罪分子承担的是公法上的责任,其法律本位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而对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保护人身权的需要,其体现的是私法上的价值追求,犯罪分子承担的是私法上的责任,其法律本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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