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0-07-08董超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董 超
摘要自从我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作为我国审判监督程序重要启动方式的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一程序现行规定问题的思考,以期探索出一条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之路。
关键词民事抗诉检察院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67-0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上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通过该规定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于生效判决的抗诉权,司法实践中,该条规定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运行过程中亦出现一定的不足。我们先来看一个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1995年10月06日法复(1995)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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