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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劳动合同法》的劳务派遣制度

2010-07-0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尚 婧

摘要劳务派遣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用人形式,发展迅速。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其对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引起了一些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探讨劳务派遣发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66-01

一、劳务派遣制度概述

劳务派遣行业起源于1920年代的美国,一家名叫SamuelWorkman的公司创立了人力租赁的业务模式(Rentedhelp)。上世纪90年代初期,大陆劳动力自由流动市场逐步形成;90年代末期我国产业结构开始调整及升级,失业率上升,劳务派遣业开始形成。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派遣劳动者受接受单位指挥监督,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派遣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及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从派遣业务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

二、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制度的一些问题与解决建议

(一)劳务派遣制度的潜在问题

1.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限制过于简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 万元。该法条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注册资本提出了相当严格的要求,但立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其他条件仍然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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