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2010-07-08赵洪良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赵洪良
摘要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 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组织制度、职权制度、责任制度等方面对我国如何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做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监事会制度监事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65-01
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监督权的合理安排及有效行使,是防止董事独断专行、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尽管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公司至关重要的机构,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首先,我国现行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其次,监事会职权偏小,且法定职权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再次,监事会激励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最后,监事的专业性普遍不足。为了消除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缺陷,亟需从立法层面上予以完善和发展监事会制度:
一、维护监事会组织的独立性,健全监事会制度
为了保证监事会正常发挥作用,应该强调其独立性,尤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份基本上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情况下,监事会成员独立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方面具有决定意义。针对目前的监事会成员通常在公司任职并往往就是董事的下属,从而导致监督不力的情况,可以考虑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某些优点,扩大监事会的成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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