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010-07-08卢炎红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卢炎红
摘要本文首先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入手,深入分析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特征、分类等等。同时,将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规定与国外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哪些不同之处,国外的哪些做法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值得我国借鉴,从而进一步提出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从哪些方面入手,以期为逐步建立我国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所助益。
关键词缺陷缺陷产品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59-02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食品、汽车等缺陷产品的召回事件,这让我们开始认识到建立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而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则再次凸现了建立中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于产品召回制度,目前世界各国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国的规定都略有不同。一般来说,在实践中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通常指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得知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可能存在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的缺陷时,依法向相关的职能部门报告,并通过各种方法及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上收回缺陷产品,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生产者等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从主体上看,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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