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必要性研究
2010-07-08李卓臻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李卓臻
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以诉讼推进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以填补公众环境权程序法保护上的空白。本文指出建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是弥补传统环境管理不足的需要,对于保障公民环境权,遏制行政行为侵害环境公益现象,适应国际环境保护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益行政诉讼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53-02
一、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概述
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与生态资源等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做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①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当的或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对环境与生态资源等公共利益损害或损害的可能而提起的诉讼,以此来纠正或者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尽量减少和弥补造成的损害。
二、我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现状
(一)立法情况
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行政机关侵害环境的行为而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首先,《环境保护法》中没有赋予公民、法人因行政机关侵害环境公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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