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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2010-07-08蔡琳琦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关键词:国家制度

蔡琳琦

摘要上个世纪以来,随着被害人理论研究的深化和被害人权利运动的发展,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了有效的保障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各国都建立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①。本文在分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缺陷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构建思路。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被告人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49-02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对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进行救助,大致包括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社会援助方式以及民政救助这三种方法。这些救助方式本身存在着一定缺陷,加上我国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导致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救助。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一般都会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自身缺陷,使得实际获得赔偿的却很少。

1.赔偿范围过于狭窄

《民法通则》第12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早已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性,但在刑事领域,法律②却排除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仅限于对“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仅造成了刑事法与民事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相互矛盾,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惑,而且过于狭窄的赔偿范围,使得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充分的救济,加剧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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