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法律思考
2010-07-08李彦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李 彦
摘要近年来,婚前财产公证逐渐兴起,然而,由于传统的婚姻观念的根深蒂固,这一行为并不被大部分人所接受。本文通过研究调查,提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应当成为结婚登记的必经程序的观点。
关键词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公证结婚法定程序结婚登记的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47-02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新事物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角之中,并不断发展为热点和争议的焦点话题。正如上页定义中所提到,婚前财产公证是以法律的名义界定婚姻双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清晰划分。因此,作为新出现的“婚前财产公证”正勇敢的向中国人民传统的婚姻家庭一体的观念做出挑战。
笔者认为,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为了更好的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并保护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维系婚姻关系的一个有利手段是非常有必要的,并且应当作为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予以实行。
需要解释的是,笔者所提出的“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既是对现今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判断的新定义,也是导致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成为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的直接大前提。即一个属于80后一代的社会已经来临。人们所谓的80后一代已经成长并成为了社会的主力军,他们用独特而截然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婚前财产公证等众多社会问题产生了自己的见解,在寻求满足自我的过程中向传统和现实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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