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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排除请求权

2010-07-08薛德胜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薛德胜

摘要物权的行使可能导致权利的冲突,尤其是在不动产方面,相邻人之间很可能在土地的使用中相互干扰。随着现代社会工商业的发展,噪音、废气、废水的泛滥更是增加了冲突发生的可能性。立法机关应该从公平和效率两方面考虑,调节相互冲突的物权特别是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德、美两国业已成熟的应对方式,简要地分析《物权法》的部分相关规定,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妨害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31-02

一、时代变迁对物权的保护提出新的要求

一般认为,物权是经济关系的起点和归宿,物权关系的清晰明确、救济有力是经济流转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因此,如何保护好物权,对确保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社会财富的高效增加,意义重大。物权的本质是直接支配性的权利,具有极强的效力,因而关于物权(特别是土地权利)的冲突也益发频繁,如何恰当的解决这些冲突,是法律的重要任务。在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出台之前,只能以《民法通则》调整这一关系,但是《民法通则》制定时的社会情况、人们的权利意识远远没有现在这样复杂。所以《物权法》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要处理这样的复杂关系,既保护物的归属利用,又不妨害社会利益的高效增进,达到效益与公平的平衡,其中,如何保护物权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物权法》第三章便以物权的保护为章名规定了以物权请求权为核心的对物权保护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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