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研究
2010-07-08陈婧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陈 婧
摘要随着各国在世界经贸领域的交流的日益频繁,一个破产中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财团的财产常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国家。因此产生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受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要求所影响,产生了三种不同的立法原则理论,包括:破产属地主义、普及主义、折衷主义。我国2007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我国适用以折衷主义为指导原则,采取实用的有限普遍原则。本文主要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了阐述,论述了在新规定下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新法实施以来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规定存在的缺陷。
关键词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破产管理人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29-02
当今世界各国在经贸领域的交流的日益频繁,国际间经济往来的密切,一个破产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国家或法域,因而产生了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是指一国的破产宣告之效力能否及于他国(法域),或者说,一国(法域)是否应该接受他国(法域)之破产宣告,具体表现为一国宣告的破产是否对位于他国的财产或居住于他国的人具有约束力。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的本质,“一人一破产”的理想破产形式与各国为保护本国债权人和位于本国的财产免受外国诉讼风险的矛盾。
一、关于我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的发展历程
2007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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