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诉讼担当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简析
2010-07-08马渊媛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关键词:法律
马渊媛
摘要任意诉讼担当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要理论,然而各国立法对此态度不尽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担当的规定寥寥可数,对任意诉讼担当更是态度谨慎。对此,本文试论述任意诉讼担当的重要性。
关键词任意诉讼担当诉的利益诉讼实施权诉讼代理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27-02
一、 任意诉讼担当的学理正当性
当事人适格是指“正当当事人,也就是指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①当事人适格问题解决的是何人应当作为当事人。根据通说对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的分析,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有两个一是诉讼实施权,二是诉讼担当,前者又分为管理权或处分权及诉的利益。
笔者认为,诉讼担当的本质就是诉讼实施权。根据诉讼担当的定义,“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②这个定义中的主体将诉讼担当与有实体利益的当然的当事人区分开来,区分的基础就是诉讼实施权的行使,也即诉讼担当的本质是第三人有诉讼实施权。诉讼实施权从何而来,就可以用诉讼的利益的理论或管理或处分权理论解释。
所谓诉讼的利益,按照当前的经典表述是山木户克己教授在对诉的利益理论加以分析后所主张的“诉的利益乃原告谋求判决时的利益,即诉讼追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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