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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研究

2010-07-08李雪松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李雪松

摘要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应当在结合以往对于从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论证基础上的缺陷和不足,依照结果加重犯制度设立的目的为方向,在以往的理论基础上加以改进,引入评价标准的设立机制,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评价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23-02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对于结果加重犯在分则中以具体犯罪的量刑处罚法律规定予以表现:我国刑法分则第121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致人重伤、死亡;第234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第236条规定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等。

从学界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的表述,以及我国刑法对于结果加重犯概念的具体立法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结果加重犯是由基本犯罪、加重结果以及刑法规定加重法定刑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因此,结果加重犯的构成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罪、法定加重的犯罪结果。

结果加重犯的客观方面必然包括: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结果以及法定的客观方面的加重结果。因而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有两层:一层为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与基本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一层为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与法定的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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