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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批判与重建

2010-07-0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关键词:理论

王 园 刘 夏

摘要原因自由行为涉及了近代的责任原理和构成要件理论之间的相克矛盾。本文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困境入手,旨在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通说提出批判和重建。文中认为通说存在逻辑前提不当、违背实行行为理论、限制责任能力情况下无法解释适用等缺陷。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同时存在原则意思决定论法益结果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21-02

原因自由行为(action libera in causa)理论以其独特的学术魅力,一直受到大陆法系刑法学家们青睐,并展开了深入的探讨。究其原因,它涉及到了近代的责任原理和构成要件理论之间的相克矛盾。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困境在于,如何与“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相契合。笔者认为传统理论通说虽恪守责任主义原则,但存在逻辑前提不当、违背实行行为理论、限制责任能力情况下无法解释适用等缺陷。笔者赞同“意思决定论”,认为结果行为是实行行为,主张对同时存在原则进行修正和缓和,发挥法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目标的机能,重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困境

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的要件分别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无责任则无刑罚”(nulla poena sine culpa)乃是大陆法系一条重要的法律格言,因此责任主义要求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行为之时,行为人只对自己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危害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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