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商主体加重责任理念论纲

2010-07-08陈景伟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关键词:主体理念价值

陈景伟

摘要加重责任理念无论是在大陆法系抑或是英美法系的商法中都还处在实践理性阶段,均缺乏系统性梳理,其理论内涵及实践价值还远远没有得到法学界特别是商法学界的足够重视。然而什么是加重责任理念,其基础、内涵、外延如何,该理念如何在商法中体现,其适用是否应有限定的范围?本文拟通过对相关理论的阐述展开论证,以期对上述问题的解答有所裨益。

关键词商主体商行为加重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19-03

通过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私法考察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大都实行民、商分离的的立法体例。民、商法适用的法律规则有所区别(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没有民法典,但却有成文的统一商法典)。而之所以如此,除了历史习惯演进的差异之外,更深层原因是:商法注重效益和安全,为适应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商法在推定商主体较一般民事主体具有更强的行为能力的同时,也课以其较民事主体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和更繁重的责任负担,亦即,商法奉行加重责任价值理念。

在“民商分立”立法例下,民、商法适用不同规则,较好地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在“民商合一”立法例下,则会导致民事主体承受较重的责任,而商主体却可以堂而皇之地游离于加重责任之外。这不仅使商法在理论上背离商业实践,同时也导致商事立法和实践处于两难的尴尬境界。诚如张谷博士所言:在契约法和动产法领域内,如果人们试图将民商的有限交集完全彻底地统合起来,在大陆法国家可能还会面临着民法模式选择的困难以及立法技术和商业实践需要之间的紧张关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主体理念价值
建筑设计应对低碳理念的相关思考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浅谈中西方健康及健康理念
一粒米的价值
“给”的价值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用公共治理的理念推进医改
中医理念的现代阐释
翻译“主体间性”的辩证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