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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困境

2010-07-0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关键词:法律

陈 辉

摘要本文认为在民法关于无体物的法律关系中,即在权利质押、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权利既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又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这是不符合逻辑的。文中指出应视这些状态下的“权利”为一种状态,一个概念,由此形成一种无体物,成为客观对象,从而与有内容、有意志或利益的“权利”相区别。

关键词权利客体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13-02

按照法理学一般的概念体系,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理学界对法律关系客体的通说是“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且学界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列了如下几种:1.物;2.行为;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在法理学界的态度是权利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至少是对这个问题尚保有疑问。

但是在民法学界这个问题却不是这么暧昧,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早已在教科书上写的明白清楚,具体说来就是在权利质押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债的法律关系中,民法学者们一致(或者大多数)认为他们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 。由此权利在某些情况下既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又做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那么这是不是就导致了一个悖论: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同化呢?我们有必要做一个详细的考察。笔者拟从权利与客体的讨论入手,

一、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客体

权利,这个词在法学界已经用得混乱不堪了,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就曾抱怨过这个问题,他也正是在理清权利义务的概念上作过卓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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