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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

2010-07-0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刘 欢

摘要表见代理行为的后果不同于狭义无权代理,它不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是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不可否认或推卸。但是表见代理毕竟不是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既然为无权代理之一种,其效力不应与有代理权的有效代理完全等同。

关键字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表象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11-02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本身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不经过本人的承认,原则上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相对人不能以善意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为理由,而主张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单从此原则而言,纯属合理而且正当。但这里却有不可忽视的特殊情况在,即“本人因其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创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征(权利外观),引起善意相对人的信赖时,为维护交易安全,自应使本人负其责任,因而产生表见代理制度。”①

前者是为了维护本人的利益,而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却事关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立法者在权衡时觉得后者远比前者值得保护,因此产生了对善意相对人特别保护的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已使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②即本身没有代理权,表面上却产生了令人足够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特征,所谓“表见”,就是“表面上所显示”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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