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优先权立法
2010-07-08程旭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程 旭
摘要优先权制度在我国尚未有系统规定,目前优先权立法存在零乱散漫、种类不多和适用不便等诸项不足。本文主张我国将来应集中规定优先权制度,并就未来优先权统一立法与我国现有担保物权体系的协调,针对优先权公示欠缺、担保物权重构及其竞合顺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优先权担保物权民事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08-03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特别优先权)或总财产(一般优先权)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性质上为法定担保物权。其自罗马法以来,绵延至今,大陆法系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已为成熟制度,在保护特殊和重大社会价值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我国物权法虽终未采行优先权,但仍有学者指出,今后增订优先权的一般规定,确有其必要①
一、 我国优先权立法现状
(一)我国现行有关优先权的规定
1.特别法上的优先权。如我国《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均专节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再如,《担保法》第56条规定了土地出让金优先权。又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另外,还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款优先权。
2.法定担保物权规定。我国法律没有法定抵押权和法定质权的规定,法定担保物权仅有留置权一种,《担保法》和《合同法》只规定了保管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仓储人和行纪人的留置权,《物权法》则将留置权扩展到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任何动产,并且规定商事留置权标的物不受属于与债权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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