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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监督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010-07-08高宝琴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高宝琴

摘要法国宪法委员会既不同于美国的司法审查,也不同于欧洲大陆宪法法院,是法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模式,它促使法国从一个推崇议会主权的民主国家走向了法治国家。本文指出法国的宪法监督模式的创立为我国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模式。

关键词法国宪法监督模式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D95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01-02

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构成了现代政府权力运作的外壳,规约了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深度和广度,是民主制度的根本保障。因此,法治的核心就是宪治——确立宪法至上原则并给予制度保障。迄今为止,世界上共有四种宪法监督模式:宪法监督委员会、司法审查、宪法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

一、法国宪法监督模式的形成过程

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设立宪法委员会。起初,它仅仅作为平衡议会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政治机构开展活动。1971年,宪法委员会基于“共和国法律承认宪法前言庄严肯定的基本原则”,判决议会一项限制结社的法案违宪。该裁决第一次干预了限制公民权利的立法,使委员会对法律的审查从形式发展到实质,推翻了法律至上的传统,对法国宪法监督模式的确立具有奠基作用。

1974年宪法修改的目的就是要确立一种新的政治体制,以使“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明确分立和彼此十分均衡,并建立一个处理意外政治事件的全国决策机关,以便在发生混乱的时候保持政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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