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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以载道”到“文道合一”
——试论两宋理学中的文道之辩

2010-04-10张鹏飞

关键词:理学家周敦颐文论

张鹏飞

(广东警官学院公共课部,广东广州 510230)

从“文以载道”到“文道合一”
——试论两宋理学中的文道之辩

张鹏飞

(广东警官学院公共课部,广东广州 510230)

“文”与“道”作为文学的形式与内容的两个方面,一直是文学批评关注的重点。两宋理学中“文”“道”关系所表现出的仍是一种道德哲学的特征。而且从根本上说,理学文论中的“文道之辩”是一种对文学本质予以否定的观点。因而,是不符合文学发展的趋势的。

两宋理学;道德本体;文以载道;文以害道;文道合一

“文”与“道”的关系一直是中国文学发展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因为它涉及到文学的本体与文学的目的等根本性的问题,所以其在古代文论中的地位也尤显突出。在文学批评史上,对于二者的关系的认识也是诸说并立,或为“文以害道”,或为“文以载道”,或为“文重于道”,或为“文道合一”。而诸种观点争论的焦点即是文学的形式与思想内容的关系如何,究竟是孰轻孰重。对于理学——这样一种以道德学说自立的学派来说,对“文”与“道”的关系的把握,当然也就成了他们道德学说介入文学创作的最直接的途径。由于理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道德哲学,所以在理学文论中,“文”与“道”的关系也就实际上等同于了文学与道德的关系,这也就是两宋理学的核心思想。

一、道德本体观

(一)“道”之界定

理学作为一种道德哲学,也可以称之为道学。在理学中“道”的含义是把握其文道关系的关键所在。在传统儒家学说中,“道”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王道之道,也就是封建主义的社会理想,韩愈对此有清楚的论述,“吾所谓道也,非尔所谓老与佛之道也。尧以是传之舜,舜以是传之禹,禹以是传之汤,汤以是传之文、武、周公,文、武、周公传之孔子,孔子传之孟柯;柯之死不得其传焉。”(《原道》)可见,韩愈所说的道就是先王所建立的政治传统,它是封建社会赖以依存的根本。而除了这种儒家的社会政治理想之外,“道”的另一层含义就是指道德,也就是三纲五常的伦理规范,它是封建社会得以维持的具体行为准则。当然,“道”的这两层含义是相辅相成的,韩愈在他的《原道》篇中还提出了“仁与义为定名,道与德为虚位”,也就是说“仁义”与“道德”只是“名”与“实”的关系。这样,儒家的仁义道德与“王道”就得以融为一体了。所以,“道”之概念的核心所在也就是政治理想和仁义道德的结合。而从实质上说,以仁义为核心的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统治关系,伦理纲常和文化礼法,就是所谓的先王之道、圣人之道,就是中国文化的传统。

(二)两宋理学之道德本体观

两宋理学在传统的“道”的含义基础上,将其“道德”的一面发挥到了极致,他们甚至提出是“道德”才是封建社会真正得以存在的基础。这一观点主要是缘自于两宋理学家将“天理”作为其哲学体系的最高范畴,而他们的“天理”实质上就是封建道德的总称,他们甚至直接提出了“礼者,理也”(《河南程氏遗书》卷22)。所以和天理的万古不变一样,封建道德和礼法规范也是不容更改和僭越的。由于道德在理学的思想体系中具有绝对权威地位,所以理学文论十分注重道德在文学中的作用,他们按照自己的学说改造文学,使以传经注书为主的传统儒学逐渐发展成了以阐发心性义理为主的道学。这同时也决定了两宋理学中道德的主导地位。在此基础上,他们对传统的文道关系所做出的理解只能是在道德命题的统摄之下完成的。

二、“文”、“道”之辩

(一)“文以载道”

在两宋理学中,最早论及“文”与“道”的关系的是周敦颐,他提出了文论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文以载道,在《通书》(第二十八节)中周敦颐言:“文所以载道也。轮辕饰而人弗用,徒饰也,况虚车乎?文辞,艺也;道德,实也……不知务道德而第以文辞为能者,……所谓有德者必有言也。”由此可见周敦颐最早提出了这一“载道”之说,而其核心思想就是道德是至为根本的,而文学相对而言,则为其次。对于文人士子而言,“立德”是做人之根本,而“立言”则为人之浮表,故鲁之大夫叔孙豹有言:“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三不朽”(《左传·襄公二十四年》)。文必载道,如与“道”脱离而纯粹为“文”,则仅仅是“艺焉”而已,而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其实在此之前,韩愈门客李汉在《昌黎先生集序》中就已提出了“文者,贯道之器”之说,从字面上看,“载道”与“贯道”仅一字之差,但道学家却认为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南宋道学家王柏说“李汉曰‘文者,贯道之器’,以一句蔽三百年唐文之宗,而体用倒置不知也。”(《鲁斋王文宪公文集·提碧霞山人王公文集序》)在理学家眼中,“道”被置于了更突出的地位,而且“道”的意义也更为明确,即道德。既然文学必须以道德为实,那么“哀刑政之苛”、“下以风刺上”等传统的文学美刺色彩就被淡化了。与理学家不同,韩愈、欧阳修等人虽然也十分强调“道”,但他们是按照儒家学说对“道”的传统理解,既要求文学宣扬封建道德,也要求文学在一定限度内反映现实。同时,他们又继承了传统儒学重视“文”的社会作用的观点,反对言不及道而并不因道而废言。表现在“文以贯道”这个口号上,一个“贯”字突出了“文”的重要性。对此,道学家也就自然而然地指责其“体用倒置”了。所以可以说“文以贯道”和“文以载道”这两个口号实际上体现的是道学家和古文家的两种文学观的差别。而从“文以贯道”到“文以载道”,标志着传统儒家文学理论到道家文学理论的转变。

两宋理学家对“道”作了一种极致性的发挥,对“文”也不例外。周敦颐对“文”所给出的明确的界定即是指文辞。如果说文学是语言的艺术,那么周敦颐则把文学只是狭义地理解成了艺术的语言。在他看来文学没有自己内在的特质,只是一个空壳,因而只能依附于道德,不可能有独立的地位。周敦颐虽然并没有完全取消“艺”,但他认为“艺”是不值得正人君子去从事的东西。他说“圣人之道入乎耳、存乎心,蕴之为德行,行之为事实。彼以文辞而已者,陋矣。”(《通书》第34节)只讲立德、行事,而不讲立言,实际上就是一种否定文学的思想。因此,他所说的“以文辞而已者”等等,并不是、至少主要不是反对卖弄文辞的形式主义,而是反对以文为业,也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文学的本质。周敦颐将“文”“道”的差异性发挥到极端,必然导致他的“文以载道”思想对文道关系的认识失之偏颇。

(二)“文以害道”

在整个理学的发展进程中,朱熹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周敦颐、程颢、程颐等人所主张的“文必载道”的思想。朱熹于《朱文公文集·答巩仲至》说道:“古之圣贤所以教人,不过使之讲明天下义理,以开发其心之知识,然后力行固守,以终其身,而凡其见之言论,措之事业者,莫不由是以出,初其此外别有歧路可施功力,以至文字之华靡,事业之恢宏也。”此中所言之意,可谓是对周氏于两程思想的进一步衍生,在朱子眼中,为人最重要的首先是“立德”,而“文”,也就是外在的文学技艺,只不过是“德”,也就是“义理”的外在具体表现罢了,若“不去义理,只去学诗文,已落得第二义”(《朱子语类》卷140),是故,朱子坚决反对那种“专意诗文、不问义理”的文学主张,其在《朱子语类》卷一百四十曾言:“才要作文章,便是枝叶,害着学问,反两失也。”

其实,在朱熹之前,北宋的程颐也曾提出了他的“文章之学”与“儒家之学”的区分。他指出今之学者的流弊之一即在“溺于文章之学”,在《二程语录》中程颐曾言:“古之学者,惟务养情性,其他则不学。今为文者,专务章句,悦人耳目;既务悦人,非俳优而何?”程颐认为,文章之学就是一种形式主义创作的不良倾向,所以“文”从根本上说,并不在他们所说的义理或是儒学的范畴之内,“文”始终是作为“道”的对立面出现的。因此,他们也就自然而然地得出“作文害道”、“玩物丧志”的结论。

理学家对“文”与“道”的关系的这种认识,当然可以说是一种道德哲学发展到极端的体现,但同时,它也隐示着一种文学与道德矛盾的不可调和。他们所持观点基本上陷入了极端狭隘的功利主义,按照这种理论阐释,文学之多样性湮没于纯粹的道德中,从而使独立之文学依附于道德之禁锢,乃至文学最终会失去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可以说,朱子等理学家所主张的文学功利观完全否定文学,这正是道德与文学之间矛盾的历史图像。文学所应表现的是作家对自然、社会、人生的某种独特感受,要求创作主体必须有一定的自我意识。而尤其当它体现为一种宣泄、不满、反抗,体现出自由与解脱的思想倾向时,它就不可避免地与道德发生强烈的冲突。所谓“道德”,也就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社会法则,对众生之生活有着相应的约束,同样对于文学这一人类社会的精神产物,也会有一定的约束与规范,而这与文学崇尚自由之精神是互为矛盾的,而朱子及以往理学大师对文学的否定,从道德的层面说,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封建道德的神圣性,从而进一步加强封建统治的思想基础;而从文学自身的特性来说,它反映出了文学作为一种自由表现的本质与道德束缚之间的矛盾的激烈程度。

是故,完全否定文学可以说根本行不通的,也不能缓解文学与道德束缚之间的矛盾,对此,朱子将“文”在一定程度上纳入了“道”的范畴之内,从而得出“文道合一”的新观点,主张实行完全遵循封建道德标准的文学,在《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九中指出:“道者,文之根本;文者,道之枝叶。惟其根本乎道,所以发于文,皆道也。三代圣贤文章,皆从此心写出,文便是道。”朱熹并没有如前代之理学家将“文”与“道”置于对立的地位,而是非常巧妙地提出文学即是“道”的一种衍生,它不可能超越“道”之根本,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将“文”的一些属性等同于“道”所具有的属性,将“文”视为“道”的一部分,这样他就将二者很好地统一起来。

(三)“文道合一”

但朱熹的统一是否意味着一种观念上的本质转变呢?其实,我们可以发现,在朱熹的这种统一之中,实则仍旧隐含着“道”重于“文”的思想。他仍坚持“道”是第一义,是文学的目的与根本,而文学只不过是其附庸与工具。这正体现了朱熹作为一个理学家,对文学与道德传统的本质性认识。不过较之以前的理学文论,朱熹的观点显然是前进了一大步,在《朱子文集·与汪尚书》中曾言:“若曰惟其文之取,而不复义理之是非,则是道自道,文自文也,道外有物,固不足以为道;且文而无理,又安足以为文乎?盖道无适而不存着也,故即文以讲道,则文与道两得而一以贯之,否则亦将两失之也。”他将“文”与“道”并行提出,给了二者的关系一个新的阐释。这种观点可以说能够暂时缓和文和道的相互矛盾,并进而为古代诗文批评开创了全新的批评方法,也就是“文道合一”,具体而言,在诗文批评中所秉承的标准首先是道德标准,其次则为艺术标准,而且以道德标准为前提的基础上,艺术标准同样得以认可。朱子正是按照此标准,对传世文献给予新的注疏与点评,在中国古代诗文批评史上,可谓开创一种新典范。

综上所述,从“文以害道”到“文以载道”,再到“文道合一”,理学文论对“文”与“道”的关系的认识逐步深入,并渐趋接近文学的本质。不过,它们从本质上说仍是一种道德批评方式,并且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对文学本质予以否定的文论。所以,虽然在其文学批评中也出现了一些精到的见解,如朱熹对《诗经》中男女爱情诗的阐释,然而却湮没于传统而腐朽的道德说教之中。道德作为一种规范,总是相对的、封闭的、保守的,而以此作为文学批评的标准,就难免不暴露出它严重的局限性。这也正是理学文论在本质上具有的缺陷。

[1]张立文.宋明理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

[2]陈定闳.中国社会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3]郭绍虞.中国文学批评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

[4]敏泽.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

[5]成复旺.中国文学理论史\[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7.

责任编辑:王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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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1(2010)03-0097-03

2010-04-11

张鹏飞(1979-),男,湖北武汉人,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文学、中国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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