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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对黑格尔婚姻观的超越

2010-04-07侯志菲

关键词:婚姻观黑格尔恩格斯

侯志菲

(浙江财经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论马克思主义对黑格尔婚姻观的超越

侯志菲

(浙江财经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马克思主义家庭学说详细体现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尤其以恩格斯的婚姻家庭思想为核心。马克思、恩格斯与黑格尔在婚姻观方面具有许多相似之处,黑格尔的婚姻理论为马克思、恩格斯用唯物史观的方法研究婚姻奠定了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对婚姻做出新的界定,超越性地阐释了婚姻的缔结基础、实现形式和属性三种婚姻要素。这种理论上的飞越,旨在消除婚姻对妇女的束缚,以此把妇女从病态的婚姻中解放出来,再一次映射出马克思毕生追求人类解放的坚定信念。

婚姻;爱;伦理;妇女解放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的婚姻观是作为家庭观念发展链条上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认为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是家庭的基础。这种婚姻观是居于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中的客观精神的阶段,无不弥漫着客观唯心主义的味道。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理念则集中表现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称《起源》)中,他们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出发点,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以及著名的两种生产理论,以更科学的形式和更深刻的内涵来论述婚姻,突破和超越了黑格尔的婚姻观。

一、马克思主义在婚姻的定义上对黑格尔的超越

黑格尔通过批驳三种错误的婚姻理念而对婚姻做出规定:“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1](P177)第一,婚姻不能“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1](P177)。这种定义只是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第二,婚姻不能“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1](P177)。这种概念下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1](P177)。第三,婚姻不能“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1](P177)。这里的爱并不是黑格尔的婚姻观中的“爱”,而是一种容许一切方面都具有偶然性的感觉,还未避免其中的主观因素和不稳定因素,是伦理性的东西不应该采取的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认为婚姻和家庭应该是人类自身生产的实现途径和表达方式,实际上是对两种生产理论的深入阐述和具体运用。他们认为,家庭“一开始就进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2](P80)。恩格斯指出:“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2](P80)人类自身的生产,是人们对自然界一个特定领域的认识、利用和改造,具体讲就是人类的生存和繁殖,婚姻关系也理所当然被包括其中。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婚姻和家庭始终置于社会发展历史过程中加以考察,把两者看作是人类自身生产的社会组织形式。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并不是黑格尔婚姻观中简单的单个人之间的统一,而是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产物。另外,婚姻和家庭是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恩格斯在《起源》中使用的婚姻概念,充分体现了婚姻是一个历史的动态概念,表现在从没有婚姻禁例的杂乱性关系到文明社会的个体婚姻这样一个动态变化。

二、马克思主义在婚姻要素上对黑格尔的超越

(一)婚姻的缔结基础

婚姻的缔结基础是指一定社会制度下,决定男女结合的因素。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答案都是爱。黑格尔定义了爱所包括的两个环节,爱的第一个环节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1](P175)。在爱中,个体扬弃自己的独立性而成为一个成员;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人反过来对我亦同”[1](P175)。关于爱情,马克思在给燕妮的一封信中提到,爱情使他集中了所有精力和全部感情,他因为感到了一种强烈的热情,又一次感到自己是一个真正的人。恩格斯也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3](P81)爱是一种自愿的神圣不可改变的表达。与黑格尔不同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立足于现实生活来研究人的爱情、婚姻和道德,把爱情当作建立婚姻、家庭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并且指出这种“爱”的统一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现实环境。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爱情和婚姻的真正统一,只有在消灭私有制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二)婚姻的属性

人类的婚姻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具自然和社会两种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即婚姻的生理基础、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是人类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人类婚姻与其他动物配偶关系的本质区别。无论是在客观唯心主义大师黑格尔的头脑中,还是在马克思、恩格斯两位历史唯物主义的先驱者笔墨下,婚姻的自然属性是客观存在的,与人类伴随始终,假如人类没有这个生理基础,婚姻、家庭、人类自身的繁衍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都无从谈起。

在黑格尔那里,婚姻是理性和普遍意志的必然的客观化,是伦理性的结合,具有法的意义。婚姻无非是绝对精神分化的又一产物,活动于客观精神领域。婚姻的最高基础是绝对精神,财富和子女只是家庭外在的和家庭自为的伦理性的结果。黑格尔把婚姻家庭视为单纯的伦理实体,抽掉了婚姻家庭中最根本的经济关系,以至于将家庭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婚姻属性上对前辈的超越体现在婚姻的社会属性上。他们指出,婚姻的属性是指婚姻的产生与发展、性质和特点为生活资料生产所决定,在根本上受经济基础和社会上层建筑的制约。他们把由婚姻而来的家庭关系纳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承担着人类自身的生产重任的婚姻、家庭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婚姻和家庭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个部分,注定是要与人类永远同存的,它与其他社会关系之间的联系也必然更加密切。其一,作为生产力的首要因素和社会与历史的主体,人口的数量和人口素质直接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速度,而人口的数量与质量又与婚姻、家庭有着复杂的因果关系;其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决定着婚姻形态和家庭关系。人类婚姻形态的演变,以及与婚姻形态直接关联的家庭,从根本上受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制约。伴随着原始社会生产力的缓慢发展,人类先后经历了杂乱的性关系、血缘群婚、族外群婚和对偶婚等婚姻形态。在生产力发展到能够产生剩余产品的时候,对偶制婚姻就逐渐过渡到了专偶制婚姻。同时,婚姻、家庭本身并不是一种完全被动消极的社会关系,它以相对独立的姿态,通过各种方式或渠道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三)婚姻的实现形式

黑格尔认为置身在婚姻关系中并委身于这个关系的人格是具有直接的、排他的和单一性特点的,因此“婚姻本质上是一夫一妻制”[1](P83),并认为婚姻“所依存的只是主观的、偶然性的感觉,所以它是不可离异的”[1](P190),从而“要求第三个伦理性的权威去维持婚姻”[1](P190),保证婚姻的完整性。黑格尔的思想多少渗透出婚姻的不可解除性,婚姻的解体要依靠第三伦理性权威去评判。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研究人类从没有婚姻禁例的杂乱性关系到文明社会的个体婚姻这样一个动态演变过程,认为婚姻的组织形式逐渐呈现出由松散性到牢固性,集体性到个体性,野蛮性到文明性的特征,从而得出专偶制是男女牢固结合的个体婚姻,是一种直到今天仍然是最佳的婚姻形态。此外,马克思结合历史现实得出:在阶级社会里,“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的,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3](P62)这种婚姻形势下男女之间存在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下。婚姻不是出于男女双方的爱情,婚姻的不可离异性是为了要求妇女确凿无疑地生育出丈夫的亲生儿女,以便继承丈夫的私有财产。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这种远离爱情的婚姻和家庭既不道德,也终将不会幸福。因此,从个人来讲,要努力争取真正的婚姻自由。

恩格斯认为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结婚的自由。即在选择结婚和选择配偶时不受外在社会关系的干扰和束缚,并且双方是由于自由恋爱、相互爱慕才选择结婚的,从而保证婚姻从一开始就具有坚实的爱情基础。二是离婚的自由。判断是否应该离婚的道德标准依然是看婚姻是否继续保持着爱情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3](P81)列宁也指出:“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家庭关系‘瓦解’,反而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和稳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4](P251)另一方面,从社会来讲,要不断变革阻碍人们实现婚姻自由的一切社会关系。恩格斯早有预言:“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3](P80)

首先,健康的婚姻建立在纯粹的主观自愿自由的“爱”的基础上,以个体的爱慕为前提。爱情不一定导致婚姻,但一个美满的婚姻必须要有爱情的支撑,否则这个婚姻将是不完善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3](P77)。中国传统文化不允许自由恋爱,主张媒妁之言,或者使婚姻双方成为财产、门第、政治目的的牺牲品。在当代社会中,婚姻的缔结或解体多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男女双方自己决定或与父母共同商量的婚姻已越来越普遍。与此互为形影的是人们对离婚自由的真正认同,现在人们不再视离异为丑恶羞耻,甚至支持促进死亡婚姻的解体。

其次,一夫一妻制是健康婚姻形式。第一,婚姻的自然属性决不能成为人类纵容自我、满足性欲、破坏婚姻的借口。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的多元化,婚姻主体被注射了很多的偶然性的激情和偏好因素,婚姻关系也越来越脆弱,婚姻离异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下降除离婚以外还表现在性关系趋于开放。这也正是婚姻过分自主性带来的反面影响。第二,夫妻平等是维系健康婚姻的基本要求。由于浓厚的封建传统和农业经济的影响,我国一直保存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两性分工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个性日益独立、张扬,人们关于夫妻之间平等、独立的契约意识增强了,人身依附意识大为减弱。女性逐渐从外力给她带来的形式上的解放中走出来,达到实质意义上的解放。

三、马克思主义婚姻观的超越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在《起源》中,把婚姻置身于人类历史长河中,扬弃黑格尔唯心主义的笼罩,动态地阐述了婚姻的演进历程,最高旨在解放女性,帮助女性从弱势群体的阴影中真正走出来,同时帮助现代人们树立科学的婚姻观,以促使社会全面和谐发展。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列宁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Abstract:The Marriage and Family theory of Marxist is thoroughly embodied in“The Origin of Family,Private Ownership and State”,which especially reflects the core of Engels’marriage and family theory.Marx,Engels and Hegel share a lot of similarities in marriage view.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laid by Hegel is helpful to Marx and Engle,who study marriage theory in historical materialism way.Marx and Engel make a new definition on marriage and interpret three essential factor of marriage——combination foundation,realization form and nature in historical materialism position.The theoretical leap aims to eliminate the shackles of marriage for women and liberate women from the sick marriage,which can again reflect a firm belief in pursuit of human emancipation.

Key words:Marriage;love;Ethics;Emancipation of women

On the Transcendence of Hegel’s Marriage View by Marxist

HOU Zhi-fei

(Zhe 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 ics,Hangzhou310018,China)

D0-0

A

1008—4444(2010)01—0032—03

2009-12-28

侯志菲(1985—),女,河南南阳人,浙江财经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董红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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