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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种子经营备案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10-02-09聂林涛延根祥

种子科技 2010年9期
关键词:委托备案经销商

聂林涛,延根祥

(平定县种子管理站,山西平定 045200)

种子经营体制改革以来,种子经营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种子市场日趋活跃、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笔者结合我县工作实践,仅就县级种子经营备案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

1 存在问题

1.1 终端销售人员综合素质低

1.1.1 业务素质低。多数终端销售人员没有经过种子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缺乏必备的品种引进、种子质量鉴别、种子营销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抵御和防范质量事故的能力较差,在提交备案审验资料时很难做到及时、完备与合格。

1.1.2 法治观念淡薄。在营销活动中,有的代理商利用异地串货或受理未授权品种低价抛售,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占取市场份额;有的代理商不切实情,随意张挂条幅、散发小广告,非法进行品种虚假宣传,错误诱导农民购种;有的商户代销不同企业的同一品种,不建立经营档案,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常因混淆不清给委托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的不主动履行登记备案,致使市场上先售种后备案或不备案就售种等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1.2 代销网点多而无序

种子企业为了抢占市场,各自在县区委托种子经销代理商。有些代理商不管自身是否具备法定委托权限就在乡村布设代销点,形成了种子企业网点委托交叉、多而无序的局面,致使某些代销点一店受理多个种子企业委托、代销同品种不同品牌的种子,出现了零售登记不明晰,开据的品种与代理商提供的品种品牌不符等问题。且多数种子代销商在申请备案时,不全面提供委托代销信息,故意漏报委托代销量小的种子企业及品种;提交审验的证照又多是无加盖企业红章的复印件,给管理部门的甄别判定带来困难。

1.3 品种多而乱

近两三年,我县每年保持40余个玉米品种登记备案,销售品种主要来源于山西、甘肃、河北、北京、沈阳、河南、陕西、内蒙古等地20个不同种子生产商。种子经销商一方面依法进行品种登记,销售已审定且适宜区域种植的品种;一方面又在偏远乡村代理“未审先推”品种,以试验用种为由,不进行品种登记备案,给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2 对策与措施

2.1 依法行政 ,强力推进备案工作开展

为加大种子备案工作力度,提高种子备案质量,我县采取了两项行政手段:一是在年初售种前,种子管理部门安排本年度备案工作,行文到乡镇分管领导和经销商,详实阐明备案资料、备案要求等事宜,明令禁止无证经营。二是建立快速联动的市场执法机制,由县种子管理站牵头,及时将备案情况反馈给工商部门和农业执法大队,采取定期联合检查和非定期市场突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进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加强宣传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一是利用乡村庙会、科技下乡、法制宣传等活动,大力开展种子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与解读,以此提高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二是由县种子管理部门牵头,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培训班,对全县所有种子经销商进行法律法规、品种引进、繁种、种子、储藏、栽培、种子优劣鉴别及营销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种子经营上岗证,确保种子经营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或参与种子经营活动。

2.3 健全和推行种子经营备案工作制度

2.3.1 备案申请制度:种子经销商在售种前向县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备案。受托代销种子的经销商进行经营备案时,由委托种子企业提出申请,详实阐明县域种子委托代销总负责及各代销点的负责人、代销品种、销售范围等信息。种子管理部门核实各代销点信息与企业申请阐述是否相符,审查种子经销商提供的“委托方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委托代销证以及购种票据上是否加有委托方红印章,根据申请核实和资料审查结果做出合理判定,对合法、有效的种子经销商登记备案,对既无红章作保证又无种子企业委托代销申请的种子经销商疑为 “二次委托”,转交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作进一步查处 。

2.3.2 新品种审定公告备案制度:受托种子经销商代销新品种时,须出具由委托方提供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公告及审定通过的品种介绍复印件,用之备案。推行审定公告备案,有助于种子代销商详细了解新品种审定、生态区域适应性等信息,避免代销未审先推品种;同时也利于种子管理部门从源头上制止未审定或不适宜本地种植”的品种入市销售。

2.3.3 新品种引进登记备案制度:种子经销商必须在调种前向种子管理部门申报登记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销售前进行新品种实物备案。提供的实物种子应有包装、无拆封、标签完好无损,备案种子作为新品种展示示范田用种。申报品种审核后,对已通过审定但未在本县区种植过的品种,管理部门要控制调种数量,限定销售区域。对于安排的新品种展示示范田,将组织种子经营人员、种植大户参加品种观摩,并依据展示示范田的品种生长情况选择出下一年良种补贴的推介品种。对于未审品种要严禁调运,若有调运,将依法查封。

2.3.4 种子留样备案制度:种子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经销商的种子调运情况,做好主要农作物销售品种不同种子批的扦样、封缄,留存样品备案。留存样品的扦取由种子经销商和种子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管理部门持证扦样员依规程布点取样,并将样品充分混合后一分为二,双方封缄、签字见证后各自妥善存管一份至销售作物收获后。种子留样备案可以作为种子质量民事纠纷处理的法定依据,有效地解决无证据或证据不公造成的坑农害农等事件中的种子质量问题。

3 搞好种子经营备案证的核发与管理

种子管理部门对经销商的备案资料审验通过后,要在当地媒体公示审验结果。公示期内(一般为7天)若无异议,就对符合种子经营条件的种子经销商核发备案证。种子经销商再将核发的备案证张挂于营业场所醒目处,向种子使用者和种子执法部门公开表明其经营品种、经销范围、销售区域等相关经营事项。备案证的核发和公开,不仅使种子使用者选择放心店、选择优良种有了明确标的,解决了一度盲目追新、追价、选种难的问题,而且还将经销商置于管理部门和民众的监督之中,及时有效地打击了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越权代销品种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了种子市场健康有序地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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