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动产抵押合同及抵押权效力问题的界定
2009-12-21梁敏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年10期
梁 敏
[摘要]在有关动产抵押的规定中,因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债权人即使占有着抵押物,也不得事有该抵押物的抵押权。这就给保护债权人权益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局面。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或抵押人采取不诚信的行为,从而保障降债权人的利益。未能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债务人或抵押人的原因造成的,并不是债权人的期望。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个不利后果却要全部由抵押权人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因此,作者认为,在债务人或抵押人无证据证明其交付抵押物不是为了抵押就应当认定抵押有效。
[关键词]抵押权;动产抵押合同;抵押权效力
[作者简介]粱敏,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云南昆明650031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09)10-0152-03
案情简介:某甲向某乙借钱,因数颠较大,某乙要求某甲提供抵押,莱甲即将自己名下的一辆汽车交给某乙使用,这样某乙将钱借给了某甲。固某甲投资的项目未取得预期的收益,借款到期后,某甲无力偿还。某乙将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偿还借款井要求享有某甲车辆的抵押权。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借贷关系和抵押担保关系。借贷关系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就抵押担保关系来说,某甲和某乙之间未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直接交付汽车的行为能否使他们抵押的意思表示有效,某乙是否因此享有抵押权是本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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