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意思混同与财产混同
2009-12-21许凌志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年10期
[摘要]公司意思混同与财产混同是公司人格混同的两大情形,意思混同为主。财产混同居次。公司意思混同与财产混同各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我国司法实践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理时,应给予公司意思混同与财产混同同等的重视,以加强对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益的保护,更好地规范公司股东的行为。
[关键词]意思混同;财产混同;人格混同;公司人格否认;独立人格
[作者简介]许凌志,广西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广西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广西
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09)10-0145-03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只是规定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实质要件,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和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该法条没有很明确的规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形式要件,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在学理上,我们通常把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形式要件归纳为公司人格混同,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应具有与其成员相独立的人格,当出现某特定事由,公司的人格被另一个人格体利用,由于此种利用导致公司与其成员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人格不能区分,公司人格丧失了独立性。这种情况称之为公司人格混同。我们认为,公司人格混同主要由公司意思混同和财产混同构成,各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我们应充分认识两者的构成和原理,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公司人格否认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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