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法收入与会计收入差异的协调
2009-12-21黄桃红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年10期
关键词:差异
[摘
要]税法与会计制度对同一经济事项的规定应该适度分离有效协调。税法收入与会计收入差异的协调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税法收入与会计收入差异的协调既包括制度层面,也包括操作层面。制度层面的协调是相互的,体现为相互借鉴相互影响;操作层面的协调技术包括账内兼容和表内调整。
[关键词]税法收入;会计收入;差异;协调
[作者简介]黄桃红,黄冈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注册税务师,湖北黄冈438002
[中圈分类号]G206.2;J19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09)10-0060-02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服务对象不同、目标不同,因此对同一事项的处理规定也不相同,这就是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如何协调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文章以收入为观测点,分析我国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一、税法与会计差异协调论
我国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出现始于1993年的会计制度改革,这次改革完成了我国会计模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会计标准体系,也标志着我国走上了“财税分离”的道路。
财税分离是必然和必须的。首先是因为税法与会计服务的对象不同。税法是国家征税的依据,是为国家实现其职能提供经济基础、财力保障的工具。国家的职能是通过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去实现的,因而可以说税法是为一个国家的政府服务的。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它主要向企业的投资者及潜在的投资者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它是为企业的投资者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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