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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冲突与解决

2009-12-21张学功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09年9期
关键词:程序

张学功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在本质上是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但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违反了其本质的要求,应从民事诉讼程序的本质出发,对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发起主体、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重构。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判监督再审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程序的发动主体有三类,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法》把发动再审的权利赋予广泛的主体,能够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纠正错误,保障人民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实践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说明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究起根本原因,笔者认为是《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违背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本质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的本质

在狭义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狭义的民事诉讼程序和特别程序,而这两者之和称之为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①。狭义上的民事诉讼程序(下文的民事诉讼程序如无特别说明,均指狭义上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是诉讼案件,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总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争执,使其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分配失衡,从而产生民事纠纷,必然会寻求解决纠纷的办法,使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当事人双方可以接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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