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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德法兼治

2009-12-21丁锐华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09年9期
关键词:诚信法律

丁锐华

[摘要]无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初期重法律轻道德,还是中国封建社会重道德轻法律,都使社会弊病层出不穷。当今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德法兼治的重要治国方略。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德治

纵观古今中外发展的历史,治理国家从来都离不开严峻的法治和良好的德治,很少出现过纯粹的“法治”状态和“德治”景象,只不过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现实需要或轻或重,或偏或倚。如今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离不开德法兼治的治国方略。

构建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必须德法兼治

民主法治是在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之中居于首要位置和最高层次的重要元素,对于和谐社会整个总要求具有统领的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

根据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民主可以界定为多数人决定的制度。所谓法治,就是良法之治,指法律(尤指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模式和生活状态。近现代的政治发展已经表明法治与民主之间存在内在的亲缘关系。民主是法治生存、发展和真正实现的政治条件和政治框架,在法治社会,从法的制定、实施到最后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离不开民主。另一方面,法治是民主的实现形式,民主必须建筑于法律之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就是严格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就是把行政权力自觉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坚持依法办事的政府,就是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作为归宿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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