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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

2009-12-21蔡青甫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09年9期
关键词:融资

蔡青甫

[摘要]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获得优先清偿的法律保护,但这容易增加融资机构的融资成本。应该做出资产证券化有关抵押物权变更登记的相关司法解释,降低发起机构的融资成本,为我国金融市场提供更好的发展土壤。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抵押物权变更登记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这种金融技术把流动性低、不易分割、不可分割的资产和未来的预计现金作为一种证券价值支持,也就是说一旦债务人无法清偿所贷出的债务时,这些资产则可以优先使得债权人优先受偿,这无疑大大增加了融资机构的融资成本,与资产证券化的创新精神背道而驰。

债权变动告知问题

国际的立法实践。在当今的市场经济运行下,债权变动行为变得十分普遍。各国立法实践操作中奉行三种主义:协议主义,通知主义,自由转让主义。

奉行协议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如危地马拉等,要求债权人转让时,必须与债务人共同协商来确定。这种主义大大耗费债权人的精力和时间,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加大了在发起机构对融资成本的投入,所以奉行这种主义的国家没有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的土壤。

采用通知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无需通过债务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奉行这种通知主义的国家一方面可以使债权人的融资成本降低,另一方面又可以保护到债务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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