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制的反思与完善
2009-12-21陈笑梅徐淑萍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09年9期
陈笑梅 徐淑萍
[摘要]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职权分散于几个不同的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不明确,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缺陷。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借鉴先进国家和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注重与国际接轨,融合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重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使我国食品安全切实得到保障。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监管制度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人们对自身健康的日益重视,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日趋明显,国家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似乎食品在生产和经营的过程巾暴露出来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多,食品安全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2008年9月,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含三聚氰胺事件,影响范围之广,经济损失之大,凸显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和控制存在的漏洞。食品安全是保障国民衣食无忧的重要前提,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首要因素,食品生产达不到安全标准,人民的生命健康就要受到威胁,国际贸易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甚至将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我国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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