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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正当性反思

2009-12-21于志刚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09年9期
关键词:制度

于志刚

[摘要]刑事和解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分夸大被害人的作用的误区。应当从犯罪侵害客体的角度来探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有无刑事处分的权利;单纯侵害个人权益的犯罪案件才可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范围并不以罪的轻重来衡量;刑事和解协议的性质应当是民事协议,与“花钱买刑”有本质的区别。

[关键词]刑事和解正当性反思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促使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许多地方的司法机关积极尝试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并制定了一些指导性文件,理论上也对之寄予厚望。然而,在目前的刑事和解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过度抬高被害人的地位、过度夸大被害人的作用的趋势。在轰轰烈烈的刑事和解制度理论研讨和实践试行的大背景下,我国更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反思刑事和解本该具有的理论地位和实践价值,冷静反思刑事和解可能适用的案件范围,冷静反思刑事和解的正当性依据。

问题之一:被害人有无刑事实体处分权?

毫无疑问,刑事和解制度使得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获得了大幅度的攀升,然而被害人有无实体处分权,或者说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是值得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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