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性:看得见与看不见的实在
2009-12-21萧延中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09年9期
萧延中
[摘要]“5.12”四川汶川地震之后,中国的公民社会开始凸现。本文是对作为公民社会的内在属性的“公民性”进行简要地阐释。认为“公民性”是关怀社会整体福祉的态度,表现为共同体成员自身所拥有的“良好风尚”,是个人的自我意识被集体性自我意识部分取代时的一种行为。
[关键词]公民性公民社会汶川地震
澄清“公民性”内涵,是阐释建构“公民社会”为什么应当成为我们值得追求之目标的理由。如学者所论,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进入公民社会,可以通过一系列外在指标来观察,如相关的法制建设、社团的发展水平和生存环境、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个人对公益事业的参与等等,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检验它的内在属性,这就是civility,也可译为“公民品格”、“公民属性”或“公民精神”等等。这里将其直译为“公民性”。按美国学者希尔斯的说法,所谓“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就是“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行为体现公民性(civility)的社会”。根据希尔斯的论证,从三个方面对“公民性”做概括理解。
“公民性”是关怀整体社会福祉的一种态度
“公民性”的关怀视域不是某一局部,它是超越阶级、党派、地域、血缘群族、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等的界限,而关怀整体社会福祉的一种态度。所以,公民性是具有同时涵盖个人主义(individualistic)、地区或集团性(parochial)和“整体性”(holistic)三种要素的特质。它以实现整体性的福祉和较大的利益为依归。这种关怀的视域,不在于共同体规模的大小、人口数量以及内部种族的异质性,而在于强调对多样性包容的层次究竟达到一个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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