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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选》的诗目分类

2009-09-14吕维洪

文教资料 2009年17期
关键词:选本乐府文选

吕维洪

摘要:《文选》诗目分类中出现的体例不纯、兼类等现象。其原因是作品的分类以实用为目的,便于作者属辞取则的主观编辑思想是一个因素;此外,作品本身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内涵的丰富性也是一种客观因素。其分类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关键词:《文选》诗目分类二级分类实用目的

在选本的编辑中,所谓分类就是确定作品的类别归属。这种方法由来已久。汉代刘歆所编的《七略》就把所选诗赋作品分为:屈原赋、陆贾赋、苟卿赋、杂赋和歌诗等五类。由于《七略》已佚,班固在征引时又删除了它下面各类的小序,致使我们无从知道《七略》分诗赋为五类的依据。但刘氏对作品的分类方法极大地影响了后代的编辑家。魏晋至南朝齐梁以来出现的《典论·论文》、《文赋》、《文章流别论》、《翰林论》、《文心雕龙》、《诗品》等系列的文论著作和《文章流别集》、《乐府诗集》、《历代赋》等选本的编辑体例,都上承《七略》下启《文选》。但对文体分类的研究多数局限于文体间的相互区别,对文体的二级分类要么未论,要么语焉不详。萧统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文体的分类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文选·序》云:“凡次文之体,各以汇聚。诗赋体既不一,又以类分;类分之中,各以时代相次。”综观萧氏的编辑分类方法,其方式有二:一是根据作品体裁的不同,把所选作品区分为不同的文体;二是根据已区分出的文体,对文体所选作品进行再次分类。“诗赋体既不一,又以类分”,就是我们常说的二级分类。萧统在《文选》中实践了这种分类方法。《文选》的文体分赋、骚、诗、颂、箴、铭、史论等三十九种。其中对诗、赋两类文体又进行了二级分类。赋体分京都、郊祀、耕籍、畋猎、纪行、游览、宫殿、江海、物色、鸟兽、志、哀伤、论文、音乐、情等十五个子类;诗体分补亡、述德、劝励、献诗、公宴、祖饯、咏史、百一、游仙、招隐、反招隐、游览、咏怀、哀伤、赠答、行旅、军戎、郊庙、乐府、挽歌、杂歌、杂诗、杂拟等二十三个子类。在《文选》中,萧氏对二级分类的依据并未作说明,这就引起了后人的种种猜测。在此,我们仅以《文选》诗目为对象,对文体的二级分类进行简单的探讨。

从现存的文献看,比较早的文体二级分类是刘歆把赋分为四类。但刘氏把四类赋与歌诗并列相称,显然是把这四类赋作为文体来看待,当然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二级分类,充其量不过是二级分类的端倪初露。《文选》前的文论著作或选本,要么散佚不可考,要么语焉不详,致使我们对文体的二级分类的标准知之甚少。因此,我们只能根据诗歌外在的结构形态以及内部的主题、思想等因素,参照后人“以题分类”、“以体分类”的文体二级分类标准,尝试对《文选》诗目进行分类,以把握其规律性和特征。

所谓以题分类就是依据作品描绘的题材、主题等内在结构要素对作品进行分类的方法。根据这一标准,《文选》诗目二十三个子类中,可以分出补亡、述德、劝励、献诗、公宴、祖饯、咏史、百一、游仙、招隐、反招隐、游览、咏怀、哀伤、赠答、行旅、军戎、郊庙、挽歌、杂诗等二十类,另有乐府、杂歌、杂拟三类不能用此标准分出。我们进行仔细分析,在以题分类所得的这二十类中,根据科学分类的排他性原则,即在每次分类中只能使用同一个分类标准来看,上述分类仍然出现了子项相容的错误。以题分类,要么依据题材、主题的外在功能(即“为什么而写”)来分;要么依据题材、主题的内在意义(即“写的是什么”)来分。二者只能选一,不能同时使用。上述二十类,依题材的外在功能,以题材适应的场合为标准来分,计有:补亡、劝励、献诗、公宴、祖饯、郊庙六类;依题材的内容意旨为标准来分,有述德、劝励、咏史、百一、游仙、招隐、反招隐、游览、咏怀、哀伤、赠答、行旅、军戎、挽歌、杂诗等十四类。

以体分类就是依据体制、语体等文体外在结构要素进行分类。《文选》诗目中,根据这一标准只能分出乐府、杂歌、杂拟三类,二十类不能用此标准分出。且诗自古为诗体名称,再没加以细分。刘氏《七略》仅列“歌诗”,而“歌诗”是汉人对乐府机关采编作品的概称,到晋、宋才开始称为乐府。由是观之,《文选》把乐府、杂歌、杂拟作为“诗”的子目,这种分类法已显示出诗体分类的征兆,在此,“诗”已丧失了它作为文体意义的特征,而是诗体类名的泛称。

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文选》诗目列了二十三类题名,如果我们用现代科学分类的方法就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分类,故只能混用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分类。而不同分类标准的混用。必然出现分类后的篇章相互杂糅,导致“体例不纯”。例如杂拟类作品,便可并入游仙、游览、咏怀、乐府、哀伤、赠答等各类。如陆机的《拟古诗十二首》即可并“乐府”类中。祖饯类部分作品也可并人赠答类。这种杂糅的“体例不纯”现象不仅表现在二级分类中,同时也表现在《文选》文体的分类中,如文体分类中已列出赋体,尔后又有“七”体。无论是从形式还是内容上看,“七”体显示的均是“赋”体的特征,理应归入赋类。

为什么会出现篇章杂糅,导致“体例不纯”的现象?主要是由我国古代选本以实用为目的分类法这个突出特点所决定的。

首先,从总集编纂的目的和方式看,以实用为目的的编辑观是其分类的根源。萧氏在《文选·序》云:余监抚余闲,居多暇日,历观文同,泛览辞林,未尝不心游目想,移晷忘倦。自姬汉以来,眇焉悠邈,时更七代,数逾千祀。词人才子,则名溢于缥囊;飞文染翰,则卷盈乎缃帙。自非略其芜秽,集其精英,盖欲兼功,太半难矣!

因为作品繁多,难于兼功,萧统编辑时考虑到选本的目的,才“略其芜秽,集其精英”,编为总集,作为当世作文的范式。《隋书·经籍志》亦云:

总集者,以建安之后,辞赋转繁,众家之集,日以减少,晋代挚虞,苦览者之劳倦,于是采擿孔翠,芟剪繁芜,自诗赋下,各为条贯,合而编之,谓之《流别》。是后文集总钞,作者继轨,属辞之士,以为覃奥,而取则焉。今次其前后,并解释评论,总于此篇。

这是说,建安以后,文学有了新的发展,作品繁多。晋代挚虞为免读者翻检之劳,便于作文者属辞取则,就选编《文章流别集》,总集就此产生。后来文士纷纷效法。总集也就大量出现。《隋书·经籍志》以实用为目的总集编辑观和萧氏的观点基本一致。可见,总集生成的原始动因,不是为了保存典籍,而是为了读者和作者的实用。以实用为目的的编辑观,贯彻到具体的操作实践中,就要求编者在对文体进行分类时,所分文体不仅要区别其同,更要于同中区别其异。刘勰《文心雕龙·杂文》中说:及枚乘摘艳,首制《七发》,腴辞云构,夸丽风骇。盖七窍所发,发乎嗜欲,始邪末正,所以戒膏粱之子也。作为七体代表的《七发》,与赋相比,不仅具有赋体“腴辞云构,夸丽风骇”的铺陈扬厉之态,也有赋体“始邪末正,所以戒膏粱之子”的曲终奏雅之劝,这是“七体”与“赋体”的同。“自《七发》以下,

作者继踵”,有傅毅《七激》、崔驷《七依》、曹植《七启》、左思《七讽》等,形成了“七窍所发”的以“七”为鲜明特征的系列作品。“七”的特征又是其它赋类作品中所没有的,这是二者同中的异。《七发》这一典范作品问世后,多人仿效,在文坛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为方便其他作者对这一作品形式的模写,故不惜其同,于赋体外又单列七体。同理,《文选》编者为了方便作者在写作时可以根据不同的写作需求,参考不同类别或是同一类别中不同表达方式的诗歌作品,故而在编选作品时有同一类别作品出现在不同分类中的现象。如杂拟中陆机的《拟古诗十二首》,其内容和形式均表现出了与乐府类诗歌和杂诗类极大的相似性,故其既可并入乐府类诗歌,也可并入杂诗类。但为了突出“拟”作的特点,编者把它归入杂拟类。

简而言之,不论是在《文选》文体的分类中,抑或是在对文体的二级分类中,导致“体例不纯”现象发生的原因,是以实用为目的,“同中求异”利于彰显文体特征,便于作者属辞取则造成的。因此,在具体的作品归类中就不可能面面俱到,当然,其分类方法也就不适用现代的分类原则。同理,文体分类中的杂糅也可能是出此原因。

其次,从分类对象看,萧统的“泛文学观”是其分类方法产生的基础。《文选》选文的范围,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明确把经、史、子、集中的言辞、记事之文,排斥于“文”外;第二,诗、文兼收,所谓“文”,不仅包括散体、韵体的“文”,也包括韵体的“诗”;第三,因“赞论之综辑辞采,序述之错比文华,事出于沉思,义归乎翰藻”,故兼采史籍中的史论和史述赞;第四,大量收录诏、策、令、表、启等朝廷实用性文体和碑文、墓志等民间实用性文体。这些实用性文体的大量选录,体现了萧统的“泛文学观”。在这种文学观观照下的文本,进行文体分类时,必然要求构建一个尽可能大的弹性框架来容纳不断滋生的文体和文本。如《明文在》的序类就分为史序、应制序、文集序、诗集序、乐府序、志谱序、忠孝序、纪游序、赠贺序、送行序、寿序、节寿序等十二类。

最后,从分类实践看,“选文立题”和“立题选文”是分类生成的方法。在进行选本编辑时,要么根据所立题名来选作品,要么根据已选作品来拟订题名,至于在具体编辑时,或并用或单独使用都可。所谓“选文立题”就是在选本的编辑过程中,不事先设定文类的逻辑体系,而是以所选作品自身形态或功能的相似程度进行合并归类,然后确定类名的方法。在文学创作的发展史中。类名的原初生成和应用二者不是同步出现的。就是当一部具有典范性的作品出现后,经多人仿效,不断复制,从而形成一个形态相近、功能相似的篇章系列,选本就是能体现该系列作品共同的、惯例化的特征的集合体。如班固首制《咏史》,借史以抒怀。王粲、曹植、左思等纷至沓来,形成了一个绵延不绝的篇章系列。选本将该类以史事为题的作品进行归类整理,赋予“咏史”之名,这种“选文立题”的方法是类名原初生成的基本方式。当一个类名形成后,其内在的结构和外部的形态、功能也就相对得到了固定,久之而约定俗成。后人在编辑选本时,就可以直接使用这个已约定俗成的类名,根据此类名的内在结构和外部形态、功能选择符合条件的作品,这就是所谓的“立题选文”。换言之,“立题选文”就是在选本的编辑过程中使用已约定俗成的类名来设计文本编辑的逻辑体系,然后对所选作品进行“对号入座”式的归类方法。

从上可见,《文选》在对文体进行分类时,基于实用的目的,对文体层级的区分并不是很严格。为了便于作者的取舍,往往将不同层级的类别互相并列,因此,在后人看来出现了篇章杂糅的现象,而这正是编者不拘泥于形而上的逻辑学的同一律的体现,因为他们关注的只是丰富多彩的文学现象的存在方式。

对文学作品的文本分类,除了受编者编辑目的等主观因素的制约外,还受到文本自身的客观因素的制约。文学作品作为社会生活的承载和折射物,具有内容的广泛性和表现方式的多样性等特点。首先,由于作品表现方式的多样性,造成分类的两“可”性。对于不同的内容,可以用不同的表现方式,也可以用同样的表现方式。对于同一内容,可以用多种表现方式。如《文选》归为杂拟类的江淹诗《潘黄门》,从写作方式来看,属于“拟古”;从表现方式来看,因其“述哀”,又可归为哀伤类。作品表现方式的多样性,在分类时就会出现上文江诗归属的两可性,甚至多可性。两可或多可性的出现,在客观上给作品的分类归属带来了困难。其次,作品内涵的多义性,造成分类的“兼类现象”。一部作品产生后,由于其内涵的丰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方式,所得结果也不尽相同,即所谓的“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即使“一个哈姆雷特”,从不同的分类角度看,也有不同的归属。如《文选》收为杂歌类的《大风歌》、《扶风歌》,在《乐府诗集》中,《大风歌》分入“琴曲歌辞”类,《扶风歌》归为“杂歌谣辞”类。另如《文选》分为行旅类的陆机《赴洛道中作二首》,我们也可把它归人游览类,还可归入咏怀类。由于《赴洛道中作二首》内涵的丰富性和多义性,其分类就可以“兼类”。

以上现象说明,在《文选》的编辑中,作品的分类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分类中的体例不纯或是兼类现象,这是编者为便于属辞取则的实用目的编辑思想的体现,同时也是作品表现方式的多样性和内涵丰富性的制约所致。编者在对文体进行辨析、分类时,不仅要注意作品形式内容上的“异同”,更要注重作品的“同中求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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