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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特点和原则

2009-08-21杨辉启

学周刊 2009年9期
关键词:心理特征依法治国法律

杨辉启

我国有近4亿未成年人,占全国总人口的近三分之一。这是一个处在特殊年龄阶段,具有特殊生理、心理特征的庞大群体。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未成年人法制素质的好坏将直接关乎这一进程能否顺利推进。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意义是相当重大的。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并在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我们认为,中小学法制教育欲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首先须认真思考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特点,确定施教的原则。

一、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现状及特点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作为中小学法制教育对象的未成年人,其特点是和其生理、心理特点及社会地位分不开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其身体和智力还处于发展的过程之中,精力充沛,思想活跃,朝气蓬勃,可塑性强,但思想还比较幼稚,判断力较弱,行为方式不定型,个人的社会化尚未完成。从生理特征方面来看,未成年人的身体外型(身高、体重、体型)逐渐发生变化,伴随着心理、智力的发育,他们变得朝气蓬勃,精力旺盛,觉得浑身似乎有使不完的劲,摔打、踢跳等运动形式明显增强;办事莽撞,缺乏理性思考,热情过高、理智不够。同时,由于我国物质文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这使得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增长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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