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利益平衡机制的设置准则
2009-08-12符琪
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4期
符 琪
[摘要]在运用现代信托制度阶段,各方当事人所处的立场不同,利益的异质性尤为突出的显示出来,异质的利益之间用什么基准去衡量成为真正的命题。信托法要实现对信托利益的平衡,必须对利益冲突背后的价值冲突作出秩序选择,即哪种价值具有优越性,从而予以优先保护。对于次优的必须做出让步的价值,其客观化的利益所受到的侵害程度不能超过所保护利益的必要程度。
[关键词]信托利益冲突;信托价值冲突;平衡机制准则
[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09)04-0560-05
信托法作为调节信托利益冲突的工具和手段,其调节和处理利益冲突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节标准的性质、状况以及先进程度。而具有客观性的信托利益冲突往往是由其背后所隐含的价值冲突导致的。因此,应以信托法的价值选择作为信托利益平衡机制设置的准则保障信托利益平衡机制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一、信托利益冲突表现
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是伴随着信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直存在的问题。现代信托演变为以对金融性资产进行管理和增值为目的的管理投资型信托,受托行为从传统的无偿行为演变为现代的营利行为,这些现代因素不仅加剧了信托当事人内部的利益冲突,而且信托当事人与外部关系交易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也随之发生。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冲突
在英美法下,信托是一种信赖关系,是基于委托人的意志并由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而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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