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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效力的比较研究

2009-08-12曾祥生

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4期

曾祥生

[摘要]基于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尽可能地使之有效。然而,合同缔结之后实际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违反合同义务或不可预见的情形,当合同业已成为当事人的沉疴时,若不允许其逃逸合同的束缚,对当事人要求难免过于苛刻,因此有必要赋予当事人以合同解除权。解除权行使的效力既是合同解除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世界合同法理论中一直成为极富争议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权;溯及力

[中图分类号]DF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09)04-0550-05

合同解除效力问题的核心在于解除权行使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在大陆法系各国是个充满争议的话题。之所以会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产生争论,是它对于合同解除后的给付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性质与范围影响重大。

一、理论上的分歧

在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上,可总结为直接效力说、间接效力说,折中说和清算关系说。

1、直接效力说。该说认为,合同解除的结果是契约关系的追及性消灭,即被当作本来就不存在来处理。解除不仅是尚未得到履行的各项给付义务的消灭原因,而且是整个契约关系的消灭原因。此说赋予解除权以溯及既往的效力,“亦即契约经解除者,视为自始未成立,而使解除在效果上与撤销相同”,目的是使合同好像从来就没有存在过一样。依此说,则必须认定原已履行之给付,现成为无法律上原因,而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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