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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用与自然人破产立法制度的构建

2009-08-12张军

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4期

张 军

[摘要]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用破产免责制度的前提。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体现,是促进公平竞争,弥补新破产法以及与国际破产规则接轨的需要。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平衡和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由于自然人破产的特殊性,我们应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适用程序上与企业破产应有所区别,其中包括许可免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以及人格破产与复权制度等。

[关键词]个人信用;自然人破产;破产免责;制度设置

[中图分类号]DF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09)04-0555-05

一、个人信用现状及适用破产免责制度的价值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现状令人担忧,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一是个人信用观念淡薄,二是缺乏客观可靠的个人信用资料,三是缺乏专门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四是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可以说,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可行的个人信用体系,并且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许多国人已丢弃诚信为本的传统美德,个人信用状况堪忧,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要在我国适用破产免责有诸多困难。破产免责对债权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通过免责,社会把监督债务人的信用能力和信用状况的责任转移给了债权人,债权人如监督失误,应当自行承担由于破产免责带来的损失;(2)通过破产免责可以保证多数债权人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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