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理研究
2009-07-21王德新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3期
王德新
[摘 要] 在中国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证人不出庭作证,极大地伤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的权威,也与法治的精神相悖。为此,有必要探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理基础,认真分析中国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深层次原因。在吸取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从证人出庭作证的传唤程序、保障证人出庭的强制手段和伪证制裁措施等三个方面,构建中国科学合理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关键词] 证人;出庭作证;可强迫性;比较考察;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09)03-0053-(05)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却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据统计,2000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只有10%左右,约有90%的证人没有到庭作证。更有甚者,某县1992—1996年共审理了民事案件1 537件,其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为1 396件2 380人,结果竟无一人到庭作证。[1]证人不出庭,一方面导致争讼事实真相无法查明,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实现,另一方面也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因此,有必要探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的强制证人作证的制度。
一、证人作证的可强迫性法理
通常认为,证人是观察和体验到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并向法院作证的案外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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