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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和谐发展经验探析

2009-07-07赵妍爽赵晓庆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监所检察监外执行罪犯

赵妍爽 赵晓庆

摘要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业务。贾汪区检察院在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检察工作中,结合存在的现实问题作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文试对我区监外罪犯刑罚的工作经验略作探讨。

关键词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渠道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48-02

监外执行检察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是一项关系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贾汪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历年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实践,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和完善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长效机制,较好地维护了我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和谐稳定。

一、到而不越——正确行使检察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检察监督强调的是“监督”而不是“执行”。监外执行检察的职责是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帮教活动实施监督,而不是代替相关部门去直接管理监外执行人员。因此,我院监所检察工作始终紧紧抓住“检察监督”这一本质特征而展开,不越俎代庖,到位而不越位。初期,由于沟通不够,许多乡镇司法所对检察机关的该项监督职能并不了解,当然也就更谈不上配合。为此,我院监所检察部门多次召集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召开专门联席会议,共同学习讨论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职责和任务。

工作中我们注意到,各地在开展监所检察工作时,往往存在对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到位方面的监督被有意无意地忽略的现象。针对这种状况,我院监所部门有的放矢地对出现的问题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各职能部门提出严肃整改纠正意见。对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政法委作专题汇报。对管理不力的,视责任情况对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纠正违法,或建议责任部门的主管机关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从而形成各机关、各部门协调一致,紧密配合的良好局面,使我区的监外执行工作走上了良好的发展轨道。

不以监督机关自居,侧重监督指导,努力整合司法资源,切实帮助社区矫正部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配合他们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改造和帮教。我院结合考察监外执行罪犯等活动,与派出所、司法所密切配合,对监外罪犯开展了“洗心革面、重塑自我”为主题的法制教育活动。同时,为加强与监外罪犯的思想沟通,对本辖区内的监外罪犯、末成年人罪犯及其家长进行座谈,了解监外罪犯的思想动态和情绪变化,对发现的不良苗头及时跟上疏导教育,确保危险苗头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以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切实促进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改造。

二、纵横捭阖——多措并举而灵活有效

兵法云:“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做任何工作都不能因循守旧,死板教条。要因时而异,因势而异地开展监所检察监督工作,要善于创新,勇于创新,做到张驰有度,协调顺畅,纵横捭阖。

近年来,我院监所检察部门紧紧围绕监外执行检察职责,采取灵活多样的检察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检察。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监外执行检察职责,使我区的监所检察工作实现了监督有力,强势推进的良好局面。并在原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强化监所检察职能,延伸监督触角,拓展监督渠道,创新监督形式,从而使我院的监所检察工作又上一个新台阶。

组织协调,整合资源,实现“五合一”监管格局。2005年以来,在我院监所检察部门的提议和协调下,由区政法委召集,通过多次深入地研究和协调,使我区的监外执行监管工作逐渐形成了公、检、法、司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五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的管理新机制。使得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形成全区一盘棋,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该机制的形成,不仅明晰了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而且严格了交付执行的程序,使得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在具体工作中,重点通过“两表一册”进行监督管理考核。“两表”即“监外执行罪犯跟踪考查表”、“监管单位责任表”;“一册”为辖区“监外执行罪犯基本情况花名册”。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各执法环节的责任,量化指标,对违法、迟延、不规范执法行为进行定性定量考查登记,综合评价。通过“两表一册”监督管理考核,使检察机关能够全面掌握监外执行情况,实现有效监督。针对在监外罪犯交接过程中出现的“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现象。精心设计了一套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监外罪犯跟踪监督管理考查流程表,一人一表,一人一档,以“跟踪监管表”贯穿监管全过程,做到表随人走,环节互连,跟踪考查。要求各部门将监外罪犯有关情况同步通报监所检察部门。刑罚执行完毕后,由执行机关将此表送交监所检察部门,由监所检察部门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使监外执行罪犯从“入口”到刑罚执行结束的“出口”的所有情况都能得到有效监督,杜绝了监外执行罪犯在“交接”环节上的脱漏现象。以“三延伸、三深入”拓展检察监督的触角,实现检察机关的强势监督。为进一步使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前置,我院重点以“三个延伸”为努力方向,以“三个深入”为落实手段,实现了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三个延伸”:(一)向外延伸。直接或协同社区矫正部门给罪犯请假外出目的地的公安机关或社区矫正部门和单位发协助考察函,协助进行管理帮教工作,有效防止了因相关人员外出务工等原因可能出现的脱管漏管;(二)向前延伸。加强与本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和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掌握批捕、起诉信息和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收到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的判决书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后,及时将人员情况告知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监督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的无缝对接。(三)向后延伸。加强社区矫正部门对到期和即将到期罪犯的管理情况的监督,详细了解社区矫正部门对期满人员的“解矫”工作及安置帮教情况,切实防止监外执行工作中的“超期羁押”,较好地保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三个深入”即深入基层派出所、各乡镇司法所,检查建档管理、考察谈话和有关手续,了解执法机关监管情况;深入罪犯家中,了解罪犯在家的表现情况;深入罪犯所在村社和单位,了解罪犯改造和群众反映情况。在实施延伸有效监督的同时,我院监所科还通过个别谈心、集中上法制课等形式有力地配合了各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既拉近了矫正对象与监管部门的距离又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监管与帮教工作创造了条件。

通过“四检查”、“四见面”,进一步实现对社区矫正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效监督。“四检查”即:一查监外执行罪犯居住地派出所、司法所是否对本辖区罪犯监外执行情况建档,有关法律文书、资料是否完备、齐全。二查监外执行罪犯居住地派出所、司法所对本辖区监外执行罪犯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帮教组织是否建全,帮教措施是否落实。三查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期满,刑期届满是否通知本人,并向群众公开宣布,并通报原判人民法院, 原服刑的监狱办理相关手续,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是否及时收监。四查监外执行罪犯离开居住地是否经过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故意脱管、重新违法或犯罪等。“四见面”即:一是同监外执行罪犯居住地派出所、司法所见面,看对本辖区监外执行罪犯是否掌握、建档,听取对监外执行罪犯考察、监督、帮教情况汇报。二是同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帮教组织见面,了解监外执行罪犯生产、生活或工作情况、现实表现。三是同监外执行罪犯本人见面,听取思想汇报并有的放矢地进行帮教。四是同监外执行罪犯家属见面,了解其身体及生活情况。

三、溯本求源——数据准确是监督基础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当今社会,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传输成为所有工作开展和决策的第一要素。作为监外执行监督的检察机关,如果只知“己”而不知“彼”,对监外执行人员的人数、类别等相关信息不能做到了如指掌,人员不清、数据不明,要想做好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我院监所部门始终把监外执行人员的基本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其在各部门协调统一的传输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使检察监外执行监督与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衔接一致,实现社区矫正对象无脱管、无漏管的工作目标。为了使全区检察、司法两家社区矫正数据资料准确统一,早在2006年8月底,在我院监所部门的建议和帮助下,区司法局及下属的各乡镇司法所全部按照“检察机关外执行检察管理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格式将资料录入电脑,并协商约定了定期交换、核对相关信息的工作制度,为检察、司法两家社区矫正信息的统一完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推进各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上了一个台阶。实现了我区检察机关和司法社区矫正部门电脑数据资料的统一准确,监管步调的协调一致,逐步形成了社区矫正的合力,从而为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夯实了基础。

另一方面,及时了解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收到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的判决书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后,进行认真审查,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及时建档登记,不属于本院监督检察的监外罪犯及时将罪犯的有关情况通报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或由公安机关、监狱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罪犯的法律文书后,属于本辖区内的,主动协助监督管理机关及时建档,帮助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属于本辖区内的,将罪犯的有关情况通报给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对原属于本辖区的监外罪犯,在执行期间因生活、就业等其他原因,经公安机关同意迁移到其他区、县居住的,也及时主动地将罪犯的有关情况通报给迁入地域的检察院。

四、矩方成圆——以制度化促进规范化

无矩不成方,无规不成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是当今社会各领域发展的主流运作管理模式。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也不例外,只有实现监外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才能最终使该工作的各个方面得以真正有效落实,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健全目标考核机制。把监外执行“五种人”考察工作列为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岗位目标考核中予以体现。

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了对法律又书送达、交付执行、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罚、互通信息等相关监管机构职责,形成了当面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无间隙送达、定期考察、外出务工请假审批、信息互通、档案管理、年度考核、责任倒查等制度。为我区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基础,确保了刑罚执行监督、监管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这些制度的完善,规范了执法行为,确保了执行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健全联动机制。2007年下半年,在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活动中,针对新发现的制度性缺陷,同区综治办、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监外执行监督检查形成了司法所负责日常教育矫正,乡镇综治办、社区村组干部、群众负责日常监督的群防群治工作网络,将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体系。

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区目前监外执行罪犯的总体情况,有的放矢地将可能出现脱管、漏管的人员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进一步完善了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措施,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通过完善制度及时总结,认真查找在监外执行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薄弱五一节和漏洞,深入分析监外执行工作的规范和特点,以及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深层次原因,认真研究落实改进措施,使我区的监外执行工作纳入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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