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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法理学思考

2009-07-07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民主

黄 旭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中国法治建设逐渐清晰地展露出它应有的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本文回顾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历程,并总结了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概括出中国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文中指出遵循这些规律推进法治进程,是中国法治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走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的道路。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法制改革开放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08-02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新发展、新突破,是党执政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中国共产党提出由法制向法治转变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时代发展的要求,要真正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作出艰苦的努力。法治的全称是“法律的统治”,法治的国家,其最高的权威不是某些随心所欲发号施令的个人或集团,而是按照人民的意愿建立起来、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执行、并以权力制约方式维护的整套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方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点,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建设应当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

法治模式是多样性的。存在历史文化差异的世界各国创造了包括不同形态法治在内的多样化的政治制度,多样性也是人类社会法治进步的主要表现之一。政治制度、民主法制、公共行政等“必须适合一个国家,就像个人量体裁衣;因此,对费城好的东西可能对巴黎是坏的,对圣彼得堡则是荒谬的”豍。各国的民主是由内部生成的,而不是由外力强加的。

法治与民主一样,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法治建设应当立足于中国国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中国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

完整把握中国法治的内涵,探寻中国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必须立足于中国法治的完整体系以及历史与现实的宏大背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期的和复杂的历史进程,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创新。在这一创新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系列重大的困难和阻力,也必然要解决一系列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问题。正确的法治道路应当是坚持法治规律与具体国情的创造性结合。所谓法治规律,从根本上说,就是世界各国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制定法律,必须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必须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所谓具体国情,则是指世界各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在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在人民的知识水平、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等各个方面的不同状况。所谓将法治规律与具体国情结合起来,说到底,就是如何使法治的普遍性准则为特定国家的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维护。

二、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坚持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相统一的政治前提。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在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和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在国家政权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对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领导,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从而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方式。这是实现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相统一的重要任务。具体说来,就是要坚持依法执政。这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表现。将依法执政作为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新举措,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发展,也是依法治国发展的新阶段。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在一个国家,执政党能否依法执政,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能否依法行使。只有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司法公正。

法治应当成为现代政治生活基本方式和民主国家政治建设、发展的基本战略。法治即为国家宪政,国家宪政意味着应当将法治确定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具体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从新中国成立开始的民主法制初创时期,到21世纪开创法治文明新纪元,从建国初期“依法办事”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到新世纪具有政治文明意义的“依法治国”方略,半个多世纪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执政党、国家和人民对法治的认识水平和认知程度逐步提高,在新的政治视野中,宪法法律与党的事业、(下转第10页)(上接第8页)人民利益一同被摆在了“至上”的地位豎。中国共产党既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力量,又是实行民主与法治的工具和受法所制约的对象,而不应该把法律只当成是党实现自己政策、主张的工具豏。

三、法治建设应当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相对独立、建设适度司法,促进司法公正

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公正、高效和权威的司法体制,促进司法公正,是完善法治的重要和关键环节。实现相对的司法独立,建设适度司法,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目标。司法必须独立,司法权力必须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豐。实行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必具的条件。相对的司法独立有助于实践权力制约原则,建立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民权利;适度司法更强调司法的多重功能,强调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多重性,促进公权力的有益合作。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而执行的要害又在于公正和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豑只有公开才能保证公正,只有独立才能保证严格执法。要用制度保证公开、公正,司法机关一定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由法制向法治转变的前提条件。当前,立法滞后于改革,不利于用法律手段来推进和保障改革,也不利于对改革中发生的新类型案件进行正确处理。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形势下,更需要加快经济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已经制定的法律,也要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及时修订。决不能立了法既不修正,又不执行,而在司法实践中任意扩大解释或者有法不依。同时,还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反对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克服部门和地方立法相互矛盾并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现象,以维护全国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

四、法治建设应当促进广泛有效的社会参与,使人民成为民主与法治的根本力量

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是代议政制,它以选举民主为基础,实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以间接民主为机制,以参与民主补充和辅成代议民主。广泛的社会参与表现为人民参与立法、行政和司法,已经构成民主政治的重要侧面和法治的重要特征。三十年来,中国法治获得了重大发展,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促进了个人由义务主体、守法主体到权利主体、法治主体转变。这一转变无疑使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不断加深,并不断增强法治的人民性。法治应当健全、完善公民权利,支持和保障个人和公众通过参与公共生活发现和展示其政治主体性和社会主体地位。民主意味着人民拥有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是人民的“奴仆”,人民决定政府的存在和形式;民主还意味着政府将公民福利视为公共利益,维护公众利益,保护社会弱势,关心人民福祉;民主更意味着个人和公众参与,政治是人民的事情,人民不以政治为职业,但随时都可以参与自己的事情。毫无疑问,这样的民主需要相应的法治相匹配,需要法治提供有效保障。明确意识到主体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作为公民的角色责任,并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政治活动和公共事务豒。公民运用公民权去支持、协助监督制约公权力的行使,参与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有之义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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