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经济法理念

2009-07-07黄珑玲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个人利益经济法民法

黄珑玲

摘要本文通过结合中西方经济法理念产生的不同社会背景,分析西方经济法理念和中国经济法理念的共性和特性,提出经济法理念的内涵,阐述了经济法理念与民法理念的区别,以明确树立科学的经济法理念的重要性。

关键词社会本位平衡协调科学发展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13-02

一、中西方经济法理念产生的社会背景

(一)经济法理念在西方社会的产生

资本主义在自由竞争时期,是没有经济法理念的,当时是民商法调整资本主义经济,民商法崇尚自由,个人主义,私法自治等理念。资本主义前期还未出现垄断,也就没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理念。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和各种矛盾空前激化,出现了市场调节失灵,而对于市场内在的缺陷问题,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是无能为力的。这些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导致了主张政府必须干预经济,以积极的财政政策来刺激消费和增加投资,以弥补市场缺陷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理论的产生。因此,政府加大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和干预,由此经济法的产生,导致了出现和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不同的新的理念——社会本位理念。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社会经济需要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和机制进行干预和调节,协调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克服或缓和其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人们的这种观念反映到法律理念上,即是经济法的理念。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经济法理念都是客观存在的。英美法没有经济法却实实在在地有“经济法理念”,因此其经济法实际上十分发达;大陆法的经济法理念弱小、错乱,以至其“经济法”若隐若现、名不正言不顺,尽管其公私交融的经济性法律规范与英美法中的同类规范一样地普遍、盛行。豍经济法理念在西方国家发展了将近一个世纪,从萌芽到成熟,其内涵因时代的发展而有所不同,但本质——以社会本位,平衡协调为核心的理念是不变的。

(二)经济法理念在我国的产生

中国本无经济法概念,在计划经济年代,法律形同废纸,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民商法尚且薄弱,更无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经济法理念无从产生。 中国至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中国开始了法治化进程,大批的民商法律出台,同时大量的政府官员及学者开始研究经济法,经济法理论在短短的时间内在中国发展起来。人们的法律理念也发生了变化:在认为需要加强让民商法侧重于从个体角度维护和促进经济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的同时,也让经济法从社会经济总体角度出发,维护和促进经济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国的经济法理念从产生到发展,都借鉴了国外的理论,同时在法律理念移植的过程中,也注重法律理念的本土化,结合中国的国情,有了新的发展。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向先进的工业国转化,赶超发达国家的艰巨任务,可以说,存在巨大的快速发展压力。单纯依赖市场机制的自行运作,仅能实现经济发展的常态,并会存在与市场共生的周期性衰退与危机,在市场发育不完全、行政障碍残留较多的情况下,还会造成经济发展的滞后现象。豎因此,中国的经济法理念有着和西方经济法理念的共性——以社会本位和平衡协调为核心,但是又有着自己的特性——科学发展的经济法理念。

二、经济法理念的内涵

对于经济法理念的具体含义,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理念是在经济社会化条件下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即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也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理念有四层含义: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理念、政府有限干预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经济安全理念。豏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文化都不同,学者们的认识水平,知识结构的不同,必然决定了各个国家对经济法理念有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社会本位理念和平衡协调理念是经济法理念的共性,而科学发展理念是我国经济法理念的特性。

(一)社会本位理念

社会本位这一概念是建立在“唯实论”的基础上的。“唯实论”认为,社会不是简单的个人集合,而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东西,是真实的实体。豐社会虽然由个人构成,但它是一个有机整体,对特定个人来说,他只是暂时加入到社会中完成作为生物体的过客,因此其自由必然受到限制,其权利必然受限制。社会本位应当以社会整体为中心和起点,要求在个人和社会之间重新安排权利和义务,才有实质意义。社会本位主义虽以社会为本位,但仍没有偏离权利本位的宗旨,它以限制少数人的权利保护绝大多数人的权益,是一种更为广泛的权利本位。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一般而言是建立在维护正当的个体利益之上的,它是检验个人和政府行为是否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最高准则。

(二)平衡协调理念

经济法的本质是平衡协调法,它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个领域的利益相互融合的表现,它是平衡协调运用“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的结果,是协调国家、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利益的产物。豑本文认为,平衡协调理念包括:平衡协调公平与效率,平衡协调权利与权力。

平衡协调公平与效率,集中反映在我国目前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力求市场经济体系下不同利益的协调这个方面。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相互矛盾的价值。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经济组织的营利性必然要求其追求效率,赚取更多的利润。一些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制度,从表面上看或者在一段时间内对少数经济主体的公平权利造成损害,牺牲了个人利益,似乎偏离了法的正义性,但是,从长远来看,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效率的提高将为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做贡献,使更多的经济组织在未来获得财富,实现全体成员的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平衡协调权利与权力,集中体现在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和市场,国家和企业之间要达到一种平衡协调的理想状态。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的权力要受到约束,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社会整体利益不受到政府的侵犯。政府对经济的参与是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这并不是说政府对于经济活动应该过分地干涉,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立足于四个方面,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凡是市场和企业主体自身能够很好加以解决的,政府和国家就不应也不能过多地涉入其中。不管是政府在微观经济方面的间接干预还是在宏观方面的直接干预,政府的权力和市场主体的权利之间都要平衡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科学发展理念

科学发展理念是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的一个经济法理念,是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念。从历史经验上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经济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但我们也应当看到,许多棘手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如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贫富差距的逐渐扩大、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利益冲突的日益增多、国家对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就业形势的压力日趋严峻等等。结合我国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本文认为,科学发展理念是指一种在追求以人为本的目标的指引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平发展的理想和认识。科学发展理念包括:可持续发展,公平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社会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它是以实现人类的共同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追求有限资源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分配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追求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与秩序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可持续发展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为人既不能盲目地服从自然,也不能违背自然,它体现和追求的正是人与自然、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可见,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代表了人类未来的发展模式和方向,同样代表了中国经济法追求的法制理想。

公平发展是指地区发展公平,竞争公平和分配公平。豒第一,地区发展公平。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里的“五个统筹”思想体现了地区发展公平理念。 第二,竞争公平。竞争公平集中体现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国家为保障公平交易而对竞争实行规制,既体现了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又体现了维护公平竞争的价值取向。第三,分配公平。有竞争,市场主体必然出现优胜劣汰,所取得的收入必然不是平均的。因此,国家在保障个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对财政资源的合理预期分配,这是公平的前提。

三、经济法理念和民法理念的区别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区别的首要标志,也是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依据。经济法在我国产生之初,学者们就置疑它的独立的法律地位,曾一度的出现将经济法纳入民法中的观点,因此本文认为,研究经济法理念与民法理念的区别,有助于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观点。

经济法理念与民法理念最大的区别也是根本区别在于,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理念为基石的法律,民法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民法理念和经济法理念的差异主要围绕这一根本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公平观差异、利益观差异。

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民法理念的公平观是指民法以每个主体平等权利为基础,建立公平体系,给每个主体以平等权利,主张机会均等就算公平,结果如何可以在所不问,因此财产和收入有差距是公平的体现,是应该的。但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理念的公平观是以现实的不平等为基础来建立的,在承认市场主体存在差异的前提下,给每个主体以相对的特权,追求结果的大体公平,即以不公平求公平,因此财产和收入差距太大是不公平的,因而应该适当遏制。

关于利益观的差异,两者的区别是:民法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而且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只要充分保障个人利益的最大实现,就可促成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要促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这是典型的“个人本位法”。 可见,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所有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保证个体利益充分实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人的个性得以充分发展。但是,经济法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它们既存在统一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因此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必须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和政府从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入手,对于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进行限制,这正是典型的“社会本位法”。

综上所述,以社会本位为基石的经济法理念和以个人权利本位为出发点的民法理念,在价值取向上是不同,这些差异决定了经济法必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一种工具,可以解决民法没有办法解决的社会问题,调整民法没有办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重新认识经济法理念,有助于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完善经济立法,在司法过程中准确适用经济法,意义是重大的。

猜你喜欢

个人利益经济法民法
论经济法的宪法性
经济法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分析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评释
论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对《民法总则》第10条的反思
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问题
集体主义话语权的重构
公安高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社会质量理论视角下乡村社区治理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读
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