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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滥用与保护权利

2009-07-07彭相宇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法学市场经济

彭相宇

摘要本文以现代法治精神作为背景,从和谐社会的矛盾入手,解析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阶段权利本位的内容,阐释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社会的法治走向问题。

关键词权利滥用权利本位法治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92-01

一、现代法治精神与马克思法学的契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本位思想

权利本位是现代化的精神的首要因素。邱本也曾经提出“现代法学应当是权利本位的人学”的观点。对于权利本位的要义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而马克思也肯定了这种说法,他认为社会主义法就是要还人以权利、给人以尊严。不难看出被赋予时代要求的马克思法学思想在权利观的促进过程中是与权利本位思想不谋而合的。

权利本位的精神源于商品交换的本质和规律。第一,交换者(自然人或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让渡和购买商品。第二,交换者必须相互承认对方是交换物的所有者。第三,交换必须是自由的、安全的。豍总之,市场经济必然是权利经济,没有明晰的权利界定和宣示,就不会有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搞市场经济,必须由权利先行;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豎

权利本位是建设现代法治的要求。“现代法是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的法”。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就是保护权利,权利保护程度是衡量一国法治和依法行政发展进程的标尺之一。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指出“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就不能认真地对待法律。”承认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培养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普遍的价值观念均需要确立权利本位理念。

二、行政权力的滥用与公民权利的保护:和谐社会的有效路径之一

和谐社会的构建依赖于各种矛盾的解决,而在诸多矛盾中,尤以利益矛盾最为突出。而对权利本位在新时期新情况下的阐释就成为各种权利冲突解决的题中要义。

当前我国行政现状中,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重视是较为突出的问题。行政权力的过度使用造成了相对人权利和经济上的损害,而且现象普遍。问题的根源在于对权利的漠视,在于现有法律制度缺乏运行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这是不符合法治原则要求的。亚里斯多德曾指出,法治就是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普遍守法与良法之治。衡量良法与恶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是否符合权利本位要求,良法才能得到普遍的服从。树立权利本位思想,要求政府进行行政行为时,要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最大限度地提高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成效,使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协调。

随着政府活动与人民生活关系的日益密切,政府的裁量权也随之扩大。人们已经认识到行政权力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仍有被滥用并侵害公民权益的可能。

三、和谐社会的法治走向:权利本位的应有体现

现代法治精神是社会和谐思想的核心要素。只有健全的法治理念才能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有效规范政府行为,也只有不断完善的权利本位思想才能更好地理解马克思法学的权利观。和谐社会的法治观念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民主法治的观念。民主法治应当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观念。在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和谐社会要求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主权原则,使这种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社会主义法治方面,和谐社会要求崇尚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建立法律秩序和法治社会,切实做到监督制约公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二,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所以,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党的权威和领导至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第三,公平正义的观念。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民主立法的方式,公平地分配正义,使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所要求的公平正义;通过依法行政的方式,高效地实现法律所分配的各种正义,使每一个社会主体依法各得其所;通过公正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方式,对偏离公平正义的行为进行规制,对受到侵害的利益予以救济,从而实现社会正义。

第四,平等自由的观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其重要的法治原则,以实现每个人充分而自由的发展为其崇高目标。建设和谐社会,一方面要求人人应当获得法治内的平等和自由;另一方面,也要求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法治的各个环节,提供真正的、切实有效的平等和自由。政府不仅应做到保护公民法律内的自由,还应当考虑合理的因素,保障公民法律内的权利。

第五,保障人权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人权的法治观念,一方面可以唤起人民的人权主体意识,充分行使和享有人权的各项权利,认真履行人权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和各个国家机关通过多种途经和方式,努力为实现更充分的人权创造条件、提供各种保障。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不难发现,法治理念的创新发展与权利本位精神始终是契合一致的。在发扬法治精神的同时,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法治、权利、和谐这一系列推动马克思法学更为深化发展的词语,把现代法和马克思法学更为紧密地联系到一起。

在和谐社会的框架下,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迫在眉睫,现代法治理念不断地与时俱进,权利本位思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被赋予了新的内容,有了新的发展,马克思法学也在被不断地发展创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现代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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