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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企业会计利润操纵问题探析

2009-06-30陈欣欣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17期
关键词:新准则对策

陈欣欣

提要本文对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作了详尽的分析,包括利润操纵的成因、手段和遏制利润操纵的对策。

关键词:利润操纵;新准则;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问题日益受到学术界、实务界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关注。而利润操纵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误导相关利害关系人,干扰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会计准则与利润操纵

(一)新会计准则。按照财政部最新颁布的准则中利润的特点为:(1)因为利润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所以利润是按配比原则计量的结果;(2)利润是企业经营的目的和动力,也是考核和比较企业利益的重要经济指标;(3)利润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因此如果故意多计收入、利得或故意少计费用、损失,则可使利润增加,反之可使利润减少。

(二)利润操纵。实际上,理论界对利润操纵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观点认为,利润操纵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以目标利润为中心,统一管理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狭义观点则认为,利润操纵是公司管理层为实现自身效用或公司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目标,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调节公司盈余的行为。可见,狭义的利润操纵是以合法合规为前提,而广义的利润操纵则包括合法的管理和不合法的操纵,文中将合法的管理称为盈余管理,将不合法的操纵称为会计造假,因此广义的利润操纵包括盈余管理和会计造假两个内容。本文采用广义的利润操纵概念来进行探讨。

二、利润操纵的手段和方式

财政部颁发的新会计准则,全面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其中许多准则完善化降低了利润操纵的空间,而事物的两面性决定了有关公允价值计量、固定资产折旧等准则在某种程序上又扩大了企业利润操纵空间,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无形资产摊销及计提折旧方面。新的会计准则,不再仅仅局限于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并且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因此,企业可能会通过调节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或方法来进行盈余管理。通过减少摊销年限和加速摊销来提高公司的业绩,或者以相反的手段来降低业绩,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二)利用借款费用方面。新《借款费用》准则给公司进行借款费用盈余管理指引了道路。新准则规定,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计入资产。根据新准则,公司可能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打主意。例如,企业如欲提升业绩,需要扩大利息资本化范围,则可以采用一定的手段使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计入资产的要求;另一方面将已完工的固定资产长期作为在建工程核算,这样既延长了利息支出计入资产的时间,又减少了折旧的计提,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三)利用无形资产研发开发支出资本化。改变了旧准则无形资产研发支出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的原则,新《无形资产》准则将企业的研发划分成两个阶段,并允许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即将开发支出归入无形资产中定期进行摊销,和以前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相比,大大降低了对当期利润的冲击。因此,也会增加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利润调整空间。

(四)新债务重组或者非货币性交易方面。新债务重组或者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可能使公司盈余管理成本降低。原《债务重组》准则不允许债务人将债权人的让步确认为重组收益,《非货币性交易》也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认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新准则中债务重组交易将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允许债务人确认重组收益、非货币性交易中以公允价值确认换入资产并确认置换收益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或者出于维持公司业绩或者配股的需要,通过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或者与上市公司以优质资产换劣质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来改变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

三、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防范措施

上市公司利润操纵原因有多个方面,其形成的危害是严重的,所以应考虑从以下方面构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防范体系:

(一)建立市场化选聘机制,促进职业经理队伍的培育和发展。经理层是上市公司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者,是行政负责人,他们的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业绩。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公司生产方式向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决策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趋势发展,公司管理活动进一步专门化。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聘任应抛弃任人唯亲的狭隘观念和暗箱操作的选聘方法,立足于境内外人才市场,充分利用人才举荐中介机构的作用,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通过市场选择公司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加入公司的经理队伍。并通过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地防范管理层的逆向选择与败德行为,促使他们为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做出开拓性的贡献。

(二)健全监事会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能主要是检查公司财务和对公司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我国上市公司已超过千家,出问题的不在少数,然而在披露的公告中还没有几家敢于揭露舞弊现象的监事会报告的事实也证明了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职能的失效。因此,我们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如制定详细的监事会条例,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监事会真正发挥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检查作用。

(三)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相当大程度上说是信息市场。当前,在世界各国股票市场中,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做出会计信息披露也已成为一项极为重要的监管措施,它是股票市场三大指导原则之一——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的《证券法》第五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也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了比较原则性的规范。财政部与证监会应尽快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制定统一具体的规范,并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促使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田志龙.经营者监督与激励[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2]颜红俊.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一些现象[J].财会研究,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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