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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模式问题研究

2009-06-29涂思勤

消费导刊 2009年23期
关键词:混业经营经营模式商业银行

[摘 要]当前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今世界金融领域发展的一大趋势。而在分业经营模式下的我国商业银行将面对世界各国融巨头的严峻挑战。我国商业银行为了迎接各方面的挑战,采取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应对挑战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商业银行 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作者简介:涂思勤(1988-),男,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2006金融学(1)班,主要研究方向:金融学。

目前我国的银行体制实行分业经营,即商业银行、商業保险业和证券业的业务完全分开,各部分的资金不许相互融通。而在目前这种国际发展趋势下,分业经营模式下的我国商业银行将面对世界各国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巨头的严峻挑战。随着金融自由化发展,金融管制的放松,新的信息技术的采用,以及各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分业经营已不适合当今银行业的发展,而分业经营模式下的我国商业银行将面对世界各国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巨头的严峻挑战。为了迎接各方面的挑战,发展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应对挑战的必然选择。

一、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概述

银行经营模式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本国银行业的经营业务范围。一个国家银行经营模式的创建和发展是以其本国所固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为基础的,由于国情的差异,各国的银行经营模式千姿百态,各有特色。国际上金融业在处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的关系上,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一)分业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模式(又称专业银行体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核心在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业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在这种制度下,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相分离,彼此之间业务不能交叉,管理不能混淆。

(二)混业经营模式

混业经营模式(亦称为全能制或综合业务制),是指同一金融机构可以经营不同性质的业务。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不仅仅局限于自身的传统业务,而且可以相互交叉、渗透进行多元化的经营和发展。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投资银行的业务、证券承销交易、保险业务、也可以直接从事房地产业务,法律对各种机构的营业范围不作明确限定。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模式及其缺点

从世界各国的银行体制来看在保证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健运行的前提下,从顺应市场潮流与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的角度考虑混业经营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我国以前之所以采用分业经营是由我国当时自己的国情和分业经营的优势所决定的。然而,面对着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分业经营已经不适合我国当前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分业经营的缺点也逐渐的暴露出来。具体来说分业经营模式的缺点有以下几点:

(一)分业经营体制日益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客户的需求。由于分业经营使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满足不了客户的多层次需求,许多业务也很难拓展。商业银行只能在狭小的信贷领域,主要面对国有企业从事基本的贷款业务活动,在国有企业普遍效益低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要么放款使不良资产比率持续上升,要么为保安全少发贷款,结果造成银行存差过大、资金浪费严重。所以,分业经营不但抑制了市场资金的流动,以及金融行业资金间的融通,而且不利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享各自掌握的有关行业金融信息,参与金融行业投资,分散单独经营的风险。事实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已经造成各类金融机构事实上的“分割经营、孤立经营”的局面,使得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种有限而单调,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抑制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分业经营已经开始阻碍我国金融业务的深入发展。在现在的情况下,分业经营只能是在有关规定和要求下,做一些相关行业之间的服务,否则就算违规。而目前分业经营确实有一些不大好处理的事情,比如保险业、证券业、银行业各业之间做一些不违反分业原则的合作,但是有可能碰到中央银行和保监会、证监会之间的管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有时银行想为客户提供比较全面的服务,由于遇到这样一些障碍,新的产品不容易推出。

(三)银行中介优势逐渐丧失,抗风险作用有限。随着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展,银行传统的中介职能开始弱化,资金需求者也从证券市场上获得大量的直接融资。存、贷利差作为银行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随着间接融资的减少而减少。如果仍是严格地限定经营范围,银行市场将很快缩小,经营困难。而且,经营种类、产品单一,金融资金运作方式少。

(四)容易导致贸易摩擦。按照世界贸易组织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国仍采取分业经营,必然引起诸多贸易摩擦。要解决这一矛盾,唯一的出路就是抓住时机,逐步放弃分业经营,慢慢推进混业经营。

三、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的必然性

混业经营模式,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不仅仅局限于自身的传统业务,而且可以相互交叉、渗透进行多元化的经营和发展。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投资银行的业务、证券承销交易、保险业务等法律对各种机构的营业范围不作明确限定。面对着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分业经营已经不适合我国当前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混业经营最终会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一)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分业经营不利于我国单个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在信息共享、服务质量、融资便利等方面提高国际竞争力,混业经营则能够提升其竞争力。外资银行凭借其资金实力、服务理念、金融技术和市场经验的优势,将在多方而挤压国内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而便是经营模式上的挑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仍是主要经营传统的一般存款、贷款和中间业务,业务范围相当狭小,营利能力有限,综合竞争力弱。而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广阔,经营灵活,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能通过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将各种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组合,从而大大降低成本,增加收入来源,具有天然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与个人资产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的需要

伴随民众资产的多元化,迫切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综合服务利率水平的不断降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及多种投资工具的增加。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客户需要存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基金、债券和炒股票及使用信用卡。客户希望的是获得“一站式”全金融服务,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能得到想要的金融服务。而这一切,在分业经营下是很难做到的,只有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做到。

(三)混业经营是发展资本市场的必然要求

以直接融资为特征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必然能凭借其较高的资产收益和便利的融资条件,与商业银行争夺金融资源。从而对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产生重要影响。投资银行业务的繁荣与银行业务的萎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彻底打破了金融服务产业的原有平衡,银行机构渗透其它金融领域的冲动难以抑制,要求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立法改革势在必行。

(四)商业银行自身发展要求

我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外资金融机构的大规模投入,要求我们必须走混业经营的道路。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资本实力单薄、业务范围狭窄、专业人才分散和资金调度空间有限与国外资本实力雄厚、业务范围广泛、专业人才汇聚、资金调度空间宽阔的混业性的金融集团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显然力不从心。所以走混业经营的道路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发展要求。

四、我国商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上面提到的实行混业经营所面对的不利因素,提出了一下几点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商业银行内控运行机制

1.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内部控制监管部门加強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控。这不仅是稳健经营的保证,也是减少和防止案件发生的根本措施。

2.加快内部组织机构改革。建立科学、严密、有效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组织控制体系使商业银行内部各部门形成权责明确、相互牵制的统一体,改变过去因相互制衡机制欠缺而造成内控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

3.必须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要把现代计算机技术应用到内部控制,建立起涵盖银行各项业务前、后台全过程的计算机辅助操作系统,通过程序编制,设定权限指令,控制违规操作,实现内部控制有效和“实时”监控。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1.建立金融监管体系内部之间的协调机制。我国分业监管协调机制是指致力于消除监管冲突、避免监管真空、促进监管合作及提高监管效率。因此,应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制度以及联合协助监管调查制度,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央行之间的监管信息定期送达制度.充分运用现代化电子技术和监测分析手段和方法,下设信息中心,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网络联网系统。

2.加强监管人才培养,提高监管水平。建立竞争、约束与激励机制,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和科学的考核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通过创办一系列的高水平金融监管培训班、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部分金融机构进行联合监管以及到国外监管当局学习等方式,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及时掌握新的业务技能和先进的监管手段,培养一批熟悉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综合监管的复合型高级金融监管人才。

3.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商业银行法》,及时修改《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审慎监管原则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制定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从资本充足率到信贷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等涵盖所有业务领域的监管规章和标准,通过废除、修改、补充和制定等手段,最终使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

(三)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核心,也是稳步推进混业经营的重要制度基础。为此,首先应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继续积极推进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着力培育次大股东阶层,在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形成一个强势群体,适当削弱大股东的绝对优势,从真正意义上形成股东多元化及比较合理的股权结构,实现政企分开,化解“一股独大”及其“内部人控制”问题。再次,建立多样化、高透明的激励约束机制,以降低银行中固有的代理人风险;建立代理人市场,使代理人能够按市场化原则进出市场,以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的效果,引入信誉机制,有效防范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将银行信息披露纳入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之中,以促使经营管理者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3”。

参考文献

[1]田鹏《我国银行业从分业到混业的现实选择》河北企业,2007年第9期,第31页

[2]刘仁松《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广西,广西大学金融学院,2004年

[3]崔妮《商业银行的选择与出路》,陕西科技报,2009年6月19日,第003版

[4]刘卫柏《混业经营的利与弊》,湖南,邵阳学院,2004年

[5]宁效云《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践探讨》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7年6月第4至6页

[6]杨柳《我国金融的分业和混业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农业大学,2004年第44至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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