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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事故处理模式探析

2009-05-21刘炼科

学周刊 2009年3期
关键词:企业

刘炼科

摘要: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当前我国工伤事故处理中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工伤事故处理模式必须确立制度保障功能、补偿功能、惩戒与预防功能,须兼收民事侵权责任的优点。构建我国工伤事故处理综合模式,要以工伤保险优先选用为原则,以企业存在过错时的补充方式为基础,企业无过错时采用取代模式,第三人侵权时适用相加模式,但当企业未缴纳保险费时,则由企业直接承担特殊侵权责任,本文对我国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损害赔偿模式

工伤,即工伤事故,又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导致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性疾病。工伤事故不仅给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带来严重伤害,而且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一、我国当前立法对工伤事故适用法律关系之规定

依照我国当前《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事故责任的性质是工伤保险关系。按照此属性和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的责任纠纷,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在工伤事故责任纠纷中。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是工伤保险补偿的权利主体,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工伤保险补偿的义务主体,即工伤待遇的给付主体。

由于工伤事故责任兼具工伤保险和民事特殊侵权的双重属性,故工伤事故发生后,客观上同时存在两种责任:工伤保险补偿责任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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