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专业素养目标下的法律思维方式及其培育
2009-05-21王学梅贺志明
学理论·下 2009年3期
王学梅 贺志明
摘要: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也是法律职业的从业者胜任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法学教育对法律人专业素养培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使学生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武,为法律职业输送合格的人才。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缺少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自觉培育,导致法学教育的法律思维方式价值被忽视。
关键词:法律思维方式:培育:缺失:调整
中图分类号:D90-05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6-0083-02
一、法律思维方式培育的忽视
(一)理论认识方面的原因
学界对于法律思维的关注仅仅是最近几年的事情。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许多学者开始认识到法律思维与法律制度规范一样,也是法治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郑成良教授对此有过精辟的阐述:“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的行为方式。”由于人们对法律思维认识的历史较短暂,认知的程度处于初步阶段,因而对于法律思维的研究多限于法律思维形式方面。至于法律思维能力如何培养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关注这一领域的人还不多。法学教育界自身对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价值的认识也刚刚开始,对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规律还处在摸索时期,所以在法学教育实践中能够自觉地为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做出努力的人也实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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